撤銷權是壹種債權,正如任何壹種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壹定的限制和範圍壹樣,撤銷權也是如此。《民法典》第538條規定“撤銷權的範圍限於債權”。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單壹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債權為限申請撤銷權。比如債權人只有50萬元的債權,只能對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處分的50萬元財產行使撤銷權。不能再行使撤銷其他處分財產行為的權利。第二種情況,多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也應當在各自的債權範圍內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處分的財產不可分割,幾個債權人同時或者先後行使撤銷權的,可以分別立案,壹並審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所謂必要費用,是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當然,律師費要以國家規定的標準為限,差旅費要以必要為準。明顯超標的費用、住豪華酒店的費用、飛機票的費用不予支持。當然也是建立在打贏官司的前提下。如果訴訟不當,沒有勝訴,妳就無法得到這方面的支持。(1)撤銷權是壹種債權,正如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壹定的限制和範圍壹樣,撤銷權也是如此。《民法典》第540條規定“撤銷權的範圍限於債權”。(2)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單個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債權為限申請撤銷權。比如債權人只有50萬元的債權,只能對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處分的50萬元財產行使撤銷權。不能再行使撤銷其他處分財產行為的權利。(3)第二種情況,多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也應當在各自的債權範圍內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處分的財產不可分割,幾個債權人同時或者先後行使撤銷權的,可以分別立案,壹並審理。由於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合同關系之外的主體的權益,債權人行使該權利應符合四個法定條件:(1)債權債務合法,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合法的債權。《民法典》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當對債務人具有壹定的合法債權,且該債權產生於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之前。(二)債務人處分財產不當或者放棄到期債權,且債務人主觀上有惡意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3)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4)符合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條件,即在有效期內主張撤銷權,債務人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未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認定其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壹條* *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