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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獻血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依法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對既往無獻血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無償獻血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醫務人員每兩年獻血壹次以上,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壹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置人員、設施和設備,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壹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獻血辦公室和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的日常工作。第五條財政、價格、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廣播電視、文化等行政部門。各級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規劃和布局采血點。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采供血機構,按照規劃設置采血點,公安、財政、規劃、城管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管等部門確定流動采血車停靠點。有關單位應當為流動采血車的停放提供便利。第二章動員和組織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

各地年度獻血計劃,由設區的市、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醫療用血需求和適齡公民人數等情況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地區的公民參加獻血,保證獻血計劃的完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區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保證本地區年度獻血計劃的完成。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無償獻血者預備隊,建立流動血庫,公民可以自願報名。

采供血機構負責登記合格的儲備人員。當庫存血液不足或臨床急需用血時,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啟動流動血庫,組織儲備人員自願獻血。第十條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有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單位組織公民緊急獻血,但采集的血液量以突發事件用血需求為限。第十壹條公民直接到經批準的采供血機構及其采血點或者流動采血車獻血的,獻血量可以計入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人數。第十二條采供血機構應當向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作的《無償獻血證》。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壹制作的《完成獻血計劃證明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如期報告年度獻血計劃完成情況。逾期未完成獻血計劃的,不得評為文明單位。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償獻血的宣傳。各部門、各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活動。

各新聞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免費刊登和播放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人物。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獻血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將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

每年12月是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月。第十五條鼓勵公民參加無償獻血服務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無償獻血。采供血機構因關愛獻血者、救助無過錯血液感染者,可以依法接受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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