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權侵權的特征是什麽?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
三、如何認定侵權行為可以定義為:行為人侵害他人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在這個概念下,有三個概念:有過錯的侵權和無過錯的侵權;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和合法行為造成的侵權;侵犯人身權、侵犯財產權;有損害事實的侵權和無損害事實的侵權。這壹概念與之前概念的區別在於,過去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重點是侵權人,重點是侵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者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文稱之為主觀主義。本文對侵權行為的定義側重於被侵害的對象或客體,即法律承認的壹切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無論是哪種行為,只要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都可以認定為侵權。這裏我們不妨稱之為客觀主義的定義方法。這裏對侵權行為的客體、主體和行為進行簡要說明:
第壹,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益。
是否屬於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益,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壹種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世界的性質,即世界上任何人都有不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不特定。誰侵犯了這樣的權益,誰就是侵權。比如,壹般來說,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是絕對受法律保護的。另壹種情況,侵權客體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也就是說,法律允許行為人在壹定範圍內或者在壹定條件下對客體做出傷害行為,法律並不禁止、譴責甚至鼓勵這種傷害行為。只有當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條件,法律才會保護他。比如醫生不僅要把病人從病人身上切除,還要為了病人的利益把病人的壹些好的器官或者身體切除。這是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是必須要做的。當然,這種行為不算侵權。如果超過了這種情況或者不滿足這些條件,就切除了患者體內其他不應該切除的器官或者生物,這是對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認定為侵權。比如某醫院為了治療闌尾炎,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居然把病人的子宮切除了。再比如,在競技體育中,運動員在遵守競技體育規則的前提下,因合理碰撞而傷害對方身體,是法律允許的,不屬於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益,不能認定為侵權。如果運動員違反比賽規則,故意傷害對方,應視為侵權。因為本案中受傷的運動員屬於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益。第三,侵權客體屬於“法律不承認和保護的客體”。如果是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實施殺人行為而將其擊斃或者擊傷的“正當防衛”,自然不屬於侵權。
第二,侵權主體的認定
侵權行為的認定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由於無行為能力人沒有行為能力,其行為不存在侵權問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說民法通則在這裏對“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性質不夠明確,那麽我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則更加明確。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他承擔。”在這裏,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其中,被監護人自然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據此,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與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沒有必然聯系,是完全合理的。
第三,侵權行為“行為”的認定
傳統民法理論將侵權行為與行為人認識和判斷其行為後果的能力聯系起來。無行為能力人被認為是沒有侵權行為能力,因為他不能辨認和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本文認為,沒有必要在侵權的認定上強加過多的主觀因素。生活實踐證明,侵權有兩種:壹種是主觀無過錯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的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壹種是過錯侵權,即故意或過失侵權。這兩種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後果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侵權是壹種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人基於事實的狀態或過程,因法律的結果而具有法律效力。”可見,事實行為並不強調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英國法學家弗萊明認為,“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可歸責,無辜的受害者都應該得到賠償。”可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權益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性質,是法律和社會實踐的基礎。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是科學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只要是受到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其行為都應視為侵權。相對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在壹定條件下才算侵權。對不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客體的侵權行為,不認定為侵權行為。
以上是關於侵權行為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