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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整的對象

(壹)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1.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財產關系是生產關系或經濟關系的法律術語。主要是指在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中,人們對物質財富的支配和利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換言之,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屬於財產關系。

民法中的“財產”通常是指當事人享有的金錢、財產和財產權。對財產有三種不同的理解:

壹種是財產僅指“物”,即人體之外能夠被人類支配的物理實體和自然力,如房屋、家具、機器設備、水、電、天然氣等;

另壹種是財產不僅指有形的物質實體,還包括無形的財產,如專利技術、註冊商標、作品以及當事人享有的各種財產權利,如債權、繼承權等。

第三是財產不僅包括當事人享有的各種財產和財產權利,還包括當事人承擔的各種財產義務(債務)。

壹般來說,民法中的“財產”壹詞更多的是用在上述財產的第二層含義上。

就財產所有權人的相互地位而言,部分財產關系的主體不具有獨立自由的決策權,其意誌受制於對方。比如在稅收關系上,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納稅,納稅人無權與稅務機關就納稅條件進行談判。在壹些財產關系中,雙方處於平等地位,任何壹方都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對方,如買賣關系,雙方只能在平等的基礎上就交易條款進行協商。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在性質上是平等的,其壹般特征是:

(1)當事人法律平等。在民事交往中,當事人的地位是沒有區別的(比如國企和私企訂立合同時,地位是沒有區別的)。不同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權完全相同,也就是說,無論財產本身的性質如何,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利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例如,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上應受到同等保護。

(2)當事人將是獨立的,可以自由支配財產。任何民事主體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的支配權,不受任何其他人包括國家權力的非法幹涉和侵犯。當事人有權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自由交換、使用和處分財產。

2.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具體範圍。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有:財產支配(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所有權)、財產流通(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換)、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繼承。

財產支配權是人們對財產的占有和使用的壹種社會關系。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離不開對壹定財產的支配,即占有和支配壹定的財產,並通過對財產的使用來滿足自己的生活和生產需要。為了避免人與人之間在支配財產時發生沖突,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支配的財產的具體邊界,明確其支配的財產的具體範圍和內容。比如,甲方某對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利益,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礙甲方某的這壹利益;又如,甲乙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享有對該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收益,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等等。財產支配關系,尤其是財產所有權關系,是最基本的財產關系,屬於“靜態財產關系”;

財產流轉關系是人們關於財產交換的壹種社會關系。

為了更好地享受財產帶來的好處,滿足不同的物質需求,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財產所有者之間必須經常進行財產交換。比如用工資買消費品,把生產出來的商品拿到市場上賣,借錢,租房等等。特別是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必須發生大量的財產轉移活動,如建造工廠、購買機器設備和原材料、雇傭工人、銷售產品、向銀行融資等。在這種財產交換中,人們必須遵守民法確定的某些規則,否則,正常的交易秩序就無法建立。在財產流通關系中,商品交換關系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

智力成果的支配地位是人們支配和使用發明、註冊商標、文學藝術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壹種社會關系。

創作者作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產品,應當享有壹定的收益。就像財產所有權關系壹樣,法律必須確定各種智力成果的歸屬,確定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智力成果的支配實際上是壹種特殊的財產支配,但當事人支配的是壹種無形財產;

繼承關系是壹種以人的死亡為基礎的財產變動關系。自然人壹旦死亡,其遺產必然有新的所有人(繼承人)。

為了避免因繼承而產生糾紛,保證家庭關系的穩定,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民法必須明確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方式。繼承關系發生在家庭內部,與某種身份相聯系,但本質上仍是財產關系。[第頁]

(2)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與特定的人密切相關的、沒有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個人關系是由個性和身份產生的。

“人格”在民法中有兩層含義:壹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即主體資格(如自然人的人格),二是指民事主體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等)。).這裏指的是第二層意思,即人身關系中的人格關系,是以主體的姓名、名稱、生活、健康、肖像、名譽、榮譽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身份關系是以家庭、血緣、婚姻、親屬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如親子關系、配偶關系等。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1.非財產性質。因為人格和身份不是物質財富,沒有直接的經濟價值,人身關系不以財產利益為中心,而以個人利益為中心。

2.離不開具體的人。個性和身份總是屬於壹個特定的人。就其個性或身份而言,主體既不能被轉移,也不能被拋棄。

3.平等自然。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平等的,即民事活動領域中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體的人身關系受民法調整。民事活動領域(如行政職務)以外的壹些身份關系是不對等的,應由其他法律部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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