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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十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是壹種直接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壹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壹種資源豐富、操作簡單的融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不斷發展,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發展。下面我整理了十個民間借貸案例,供大家參考。

民間借貸案例1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例]2001 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家中設立賭博彩票,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賭博。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款4萬元,並在借條上簽字,約定於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後,經王多次催促,沈就是不還。王只好上訴到法院。法院駁回了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審判長韓華:王在家中設立賭博彩票,明知沈某參與賭博輸錢,仍借錢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從事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者販賣* * *,仍然借款,屬於違法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2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例]吳某在擔任新民市達拉馬鄉主任期間,於1998年8月13日個人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654.38+00,000元,約定於10月654.38+0日償還,無利息約定。但從那以後,吳某壹直沒有還錢。鄉政府於2002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鄉政府的訴訟。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法官趙: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雖然鄉政府聲稱曾多次催討欠款,但吳某予以否認,鄉政府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此,鄉政府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時效期間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些出借人因為不知道這個規定或者出於感情,不想傷害感情,在有效期限內沒有及時有效的催討欠款,導致債權無法實現。因此,當事人應加強自我保護,還款期限屆滿後註意催告,及時起訴,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

民間借貸案例三

貸款利息是有限制的。

[案例]2003年8月4日,胡向馬借款65438+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率按月息2角計算,胡應於2004年8月14日前履行還款義務。但是,本息壹直沒有還上。法院判決胡歸還借款,利息按借款期間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趙誌法官:因雙方約定的貸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利益是借貸雙方最容易產生矛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對於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和復利,即?滾動利息?,不受保護。此外,《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關於利息的約定壹定要符合法律,要明確。

民間借貸案例四

必須指定借款人。

[案例]李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找到他,借了5000元,並出具借條稱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後來李找王要錢,王讓他去村委會。李要求村委會歸還借款,但遭到拒絕。李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駁回了他的要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法官陳桂艷:因村委會主任出具借條未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屬於非職務行為,李起訴村委會明顯不當。

【法官提醒】出借人應查明對方是以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履行職務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並蓋有單位公章,那麽貸款人在訴訟中應該起訴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案例5

寫下拒絕的目的

[案例]2003年3月25日後的壹年時間裏,楊先後三次向魏借款,共計76000元,並寫明借款用途及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促,楊某未能償還。在此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糾紛。楊認為,他們兩人是因房屋買賣,目前房款已結清,不應還款。但魏出具的兩張借條均寫明,借款用途為欠床位租金、借款急用物品、供孩子上學。法院判決楊返還魏的欠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審判長宋寧:雙方對借條說法不壹。法院只能根據借條的記載來確認借款的存在。楊的訴訟請求與借據上的文字記載內容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貸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應當載明借貸雙方的名稱、幣種、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請求,出借人必須詢問對方借款的目的,決定是否借款。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仍借錢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6

沒有書面證據?空談?

[案例]王和董是朋友。去年2月18,王在電話裏問董。我借的7000元什麽時候還?董回答:?我不欠錢。我在替壹個叫魏的人還錢。我沒有還錢的義務。?王偷偷拿了這個總罷免,並以此為由將董告上法庭。法院駁回了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審判長宋剛: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僅反映了向董主張債權的情況,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爭議事實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欲通過錄音證據證明與董某借款的存在,法院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因為這些人通常關系密切,所以民間借貸關系出於信任或出於感情,往往是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這種情況下,壹旦壹方否認,另壹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落入圈套?空談?即使打官司,貸款人也會因為舉證不到位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沒有書面證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借貸雙方有必要簽訂書面協議。

民間借貸案例7

關於動產質押有壹種說法

[案例]2002年8月21日,劉與沈陽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自駕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壹年。然而,壹個月後,劉將該車抵押給趙,並向其借款20萬元,並同意償還該車。劉某未如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租賃公司明知該車已被劉某質押給他人並用於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將該車從趙處歸還給租賃公司。趙某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償還,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只判決劉償還借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法官郭靜:劉在明知租賃車輛不得質押的情況下,將車輛質押換取貸款。其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無效。但向趙某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並不知道劉某用於賭博,故判決劉某返還趙某借款。因公安部門查扣該車並返還給車主,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故不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趙對質押財產沒有仔細查驗,吃了大虧。對於汽車等動產的質押,債務人必須是該動產的所有人。動產為第三人所有的,質押必須經第三人同意。質押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貸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案例8

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

[案例]2002年2月6日,他向某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壹年內歸還。後來我把借款借給邱,邱不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全部債權轉讓給劉。現在劉要上法庭了。但以債權轉讓未通知其,未經其同意轉讓無效為由,認為不能向劉返還借款。法院判決返還劉44萬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法官張紅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至於項主張轉讓協議未取得其同意,債權轉讓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因劉已提起訴訟,根據相關規定,通知時間應為起訴狀送達債務人之時,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這種效力不以債務人的承諾為基礎。目前,劉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出具給他的借條原件,能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方式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民間借貸案例9

小額貸款也要還。

【案例】小榮和小明是同班同學,都只有13歲。從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求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商量這件事。但小榮父母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法院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壹庭審判長嶽明:肖榮、肖明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進行借款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壹方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取得對方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故小榮應當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之間的借款糾紛,可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負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民間借貸案例10

債權人的死亡權屬於繼承人。

[案例]2003年,王在遼中縣大黑鄉前鋒村開始承包土地。李為王支付土地承包費3910元,村委會出具收據。2003年6月23日,王給李開了壹張欠條,稱欠3910元。王歸還2000元後,余額為1,910元,多次催款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訴至法院。然而,165438+年6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死亡。王有必要償還債權嗎?

【法官說法】訴訟中,壹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法院判決王將欠款返還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前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既是壹種經濟現象,也是壹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壹旦形成即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了約定借款標的、金額、還款期限等內容和含義外,還需要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關系才能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擁有或者支配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與否由雙方約定。貸款人只有在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壹種法律現象,也是壹種經濟法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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