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姚嘉欣;交通事故;故意殺人罪;犯罪心理學
寫作年份:2011年。
主體
普通的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充其量是經濟賠償,可以故意殺人。在殺人破案率極高的中國,難逃法律的嚴懲。當壹個人在開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不管他的道德水平如何,只要他有正常的認知,能做出正常的判斷,他就不會為了自己而殺死受害者。所以,正常人會選擇報警;少部分人會選擇逃避;更少的人會通過翻車殺死受害者,為自己準備受害者被車撞死的借口;極端的人會使用車輛以外的工具(比如刀和石頭)來殺害受害者。選擇逃逸或殺害受害者的司機都有壹個相同的特點,就是高估了躲避檢測的可能性,這是壹種認知偏差。而用車輛以外的手段殺害受害者的司機,甚至不會考慮給自己準備借口。壹般只有近乎愚蠢或者自大的人才能隨意挑釁別人的生活。姚佳欣{1}應該不傻,也不顯得狂妄,只是他做出了這樣極端的心理反應。這是不合理的,所以人們急於知道為什麽,甚至胡亂猜測。心理學早已告別了思辨的時代。如果要探究其心理原因,就要將其放入心理學的理論框架中進行分析。在心理學家看來,“人們的實際決策很少是通過某種形式的、精確的演繹推理實際做出的,而更普遍的方式可能是壹種瞬間的直覺——直接跳到解決問題的結論。”【1】所以,我不想從邏輯的角度去分析姚嘉欣“不該”的更多原因,而更願意從心理學的角度去描述姚嘉欣的實際心理過程。在心理學理論中,特定緊急情境下的心理反應更多地受到內隱心理學的影響[2]。此時,註意力和認知提取的信息是片面的,與平靜情境下的理性心理反應模式不同。
壹、姚佳欣被害的案發前情況
犯罪前情景是指個體在犯罪前所面臨的外部情境,直接促使其形成適合其原有心理狀態的犯罪動機,並將這種動機轉化為壹種侵害。{2}除了犯罪人的內在動機外,其他外在因素,包括犯罪的情況和條件以及受害人的情況,也在壹定程度上促成了犯罪的形成。
首先,發生了壹起交通事故。這種先入為主的情景徹底摧毀了姚佳欣的心態。要知道,中國真正的社會心理是非常在意完美的,往往對完美苛刻,甚至難以容忍碧玉中的瑕疵。壹個才華出眾的領導,也會因為生活作風等與領導工作無關的小問題而被免職。如果壹個未離校的大學生被拘留或判刑,會成為他人生的汙點,將來的就業和晉升都會受到影響,或者前途受到影響。這種潛在的現實壓力可能已經在他的家庭中潛移默化地傳遞給他了。作為壹個音樂系的大學生,他可能不知道交通事故確切的法律後果,不管他想象的後果是更重還是更輕,但這是他從小到大從未有過的災難和挑戰。他的父母幫助他學習,研究和生活,但他在這壹刻是如此無助。獨自面對這種情況,由於缺乏處理突發事件的經驗,他不可能有好的態度。如果妳不在交通事故現場,問姚佳欣會不會殺陌生人,他不會。所以,在道德層面上,公眾對藥家鑫傷人殺人的仇恨,遠高於壹個人無緣無故殺死另壹個陌生人;但在心理層面,後者更不可原諒,因為他連個理由都沒有,這樣的人會更危險。
其次,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實力差別很大。壹個缺乏應急訓練的人,在面對災難性事件時,更多的是對本能或習慣的反應。我們經常聽到這種現象。在發生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時,壹些人不等可能的救援就從十層高樓跳下。在外人看來,這是壹個愚蠢的選擇,因為也許還有機會等待,而選擇跳樓意味著更早結束自己的生命,理性的人總是希望死得更晚。在心理學上,這種“事後諸葛亮”的決策反應與“事前”的本能反應完全不同,前者是可分析的,後者是本能的。姚佳欣出車禍後,下車看到壹名受傷的女子。這種情況的線索很多,不同的線索有不同的含義,這當然會影響到姚佳欣此時的選擇。如果姚佳欣註意到的是受傷女子痛苦的表情,也許他的反應是同情和憐憫,然後采取了幫助的行動?但此時進入姚佳欣大腦的是,受害者盯著自己車輛的車牌。在姚佳欣的理解中,這是為了獲得金錢上的補償,激起了姚佳欣急於避免這種現象,要殺人,逃離這裏。其實這個時候,任何壹個細節都可能影響人的選擇。如果受害者是個硬漢,藥家鑫沒有機會殺他,藥家鑫可能會轉而采取解救和求饒的策略。但本案是壹個可憐的受傷女子,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實力相差甚遠,加速並推動了姚佳欣選擇殺嘴出逃。
第三,有利於侵權行為發生地的自然環境。犯罪產生的過程是逐步推進的,包括障礙和促進因素。任何犯罪行為的發生都離不開特定的時空環境,而時空環境中的旁觀者對犯罪分子的影響是最值得分析的。我們很少看到壹個人當眾殺人,除非有特定的發泄動機。在壹個對犯罪行為有負面道德評價的社會中,旁觀者的存在會阻礙犯罪行為的產生。案件發生在深夜,光線昏暗,沒有行人經過,姚佳欣的行為完全被“本我”所支配,殘忍而殘忍。值得壹提的是,他的車裏有壹把水果刀。根據班杜拉的社會學習理論,他已經獲得了壹把刀可以殺人的知識,這將成為他此時可以利用的壹種知識。
總之,犯罪的外部因素是客觀存在的,不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意誌,但是當這些外部因素能夠被犯罪人所利用,也就是符合當前犯罪的條件時,這樣的客觀因素就成為犯罪的有利條件。在“藥家鑫”壹案中,案發時的黑暗環境和犯罪人攜帶的水果刀是造成被害人被擊中後被殺害這壹悲劇的客觀因素,但正是犯罪人意識到了這些條件的存在並加以利用,才最終使犯罪行為得以實施。可見,在這種情況下,誘發犯罪的外部因素的客觀性和被動性得到了統壹,而這種統壹往往成為犯罪的誘因。
二、姚嘉欣心理轉變的內隱認知
1996,埃文斯&;Ove提出了壹個關於認知的雙重加工模型。{3}根據雙重加工理論,內隱和外顯之間存在明顯不同的認知機制。其中,內隱機制為人類認知提供自動輸入形成任意加工,傾向於根據背景信念和知識連接當前環境。顯性機制是連接語言和反思意識的唯壹機制,為人類提供推理基礎和記憶。在緊急情況下,由於迫切需要做出決策,個體很難留出更多的心理資源用於推理和語言,因此外顯機制往往難以發揮作用。
(壹)內隱記憶:潛意識事件
內隱記憶是指個體的經歷在無意識或有意回憶的情況下自動影響當前任務的記憶。人是感知不到內隱記憶的存在的,提取內隱記憶也不是隨機的行為,而是在特定的任務需求出現時,內隱記憶會自動顯現出來。內隱記憶更牢固地存在於人腦中,但擁有這些記憶的個體幾乎無法實現,但內隱記憶對個體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本案中,在發現被害人可能寫下自己的車號後,姚佳欣立即拿出自己的水果刀刺向她,很大程度上是受作案工具內隱記憶的影響。水果刀的攻擊性角色壹直存在於姚嘉欣的大腦中。當遇到棘手的問題時,他腦海中出現的第壹件事就是用破壞性的方法解決它。此外,據新聞報道,姚嘉欣小時候父親管教他的方式比較粗暴,這些看似遙遠的記憶也存在於姚嘉欣的大腦中。就連他自己也沒有把自己的瘋狂行為和過去那些痛苦的經歷聯系在壹起,只是在他的隱性記憶裏埋下了暴力的種子。個體如何采取行動,自然會受到內隱記憶的內容的影響,這些內容雖然存在於意識之外,但卻更加根深蒂固。
在接受采訪時,談及作案動機,藥家鑫承認是因為“怕撞到農村人,很麻煩”才采取了殺人的罪名。的確,在交通事故後的理賠中,以“碰瓷”等方法行騙或強求的情況屢見不鮮。可能平時對類似事件有所了解吧。我撞見人後,類似的情況讓姚佳欣下意識地把那些麻煩的事件和自己聯系在壹起。當時或許姚佳欣並沒有真正回憶起壹些確切的內容才做出這樣的判斷,但那些無意識的記憶促使他在短時間內迅速形成了作案動機。
(二)含蓄態度:逃避責任
心理學家威爾遜的雙重態度模型將個體態度分為人們能夠意識到、報告和承認的外顯態度和在意識之外自動反應和激活的內隱態度。內隱態度是過去經驗和已有態度積累的壹種無意識痕跡。雖然這種痕跡不能被個體意識到,也不能被自己舉報,但是個體的壹些行為會潛在地受到這些痕跡的影響。當內隱態度和外顯態度同時出現時,外顯態度需要足夠的動機和心理能量才能被個體從記憶中獲得,但內隱態度的激活是自動的。即使被試提取了外顯態度,也只有當其強度超過內隱態度時,外顯態度才能對個體行為產生顯性影響。可見,內隱態度在個體決策的產生和行為的實施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姚嘉欣打人後的行為是他含蓄的態度驅使的。壹方面,在發現被害人還有意識,可能還記得自己的車牌後,姚佳欣迅速做出了持刀刺傷被害人,連捅八刀將其殺死的行為。這壹舉動很大程度上是自動反應的結果。長期以來對“農村人”的偏見,對交通事故後果的擔憂,潛在的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這些都是經歷的痕跡,構成了姚嘉欣在事件中的含蓄態度。正是因為這種含蓄的態度,藥家鑫的殺人行為發生的很快,沒有過多的思考,也沒有更強烈的動機。另壹方面,姚嘉欣的殺人行為與平日裏給他人留下的印象並不相符。從觀察到的特征來看,姚嘉欣的外顯形象與惡毒的兇手相去甚遠。那麽,我們必須將其含蓄的態度視為事件發生時影響姚嘉欣采取如此極端措施的最重要原因。那些別人觀察不到的心理痕跡,連姚嘉欣自己都體會不到的,在遇到壓力事件時自動激活,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隱性歸因:對受害者的敵意
班杜拉曾解釋過個體攻擊性和攻擊行為的關系:每個人都有攻擊性,但不是每個人在遇到事件時都會采取攻擊行為。研究表明,服刑人員與普通人在內隱層面的攻擊性差異不大,攻擊性最終出現的原因與個體的歸因傾向顯著相關。{4}歸因的過程是人們對自己或他人的行為進行分析並得出原因的過程。個體之間的歸因傾向和方式是不同的,這與個體經歷、思維方式和價值觀的差異有關。可見,歸因的過程很大程度上是隱性的。
傾向於攻擊行為的個體比普通人更容易產生敵意歸因。當發生沖突時,過錯總是自動轉向另壹方,雙方的關系被評價為對立的,從而導致不友好和破壞性的行為。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後,大多數人都能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對傷者進行搶救和賠償。而有些人打了就跑,或者像藥家鑫那樣對受害者做出更惡劣、更嚴重的傷害,達到了逃避懲罰或者減少自身損失的目的。面對類似事件,不同個體的不同歸因導致不同的處理方式。當負面後果歸因於自己的過錯時,由此產生的負罪感和責任感會促使個體對已經造成的後果進行補救,但當歸因傾向於對方的過錯時,就容易產生攻擊性行為。撞人後,姚佳欣意識到自己的生活即將陷入危機,不反思自己的過錯,自動將自己陷入困境的原因歸咎於受害者。結果解決問題的方式因為歸因的偏差而改變了。殺死被害人似乎是當時姚嘉欣逃離困境最有效的方法。
總之,內隱心理在某種程度上更真實地反映了壹個人的內心世界,很難通過理智和道德去打磨。在緊急狀態下,內隱心理比外顯心理更能主導影響人們的行為。
三、藥家鑫殺人決心的形成
所謂決策,是指為了達到某個目標,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方案進行分析比較,然後選擇某個實施方案的過程。事件的內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影響決策的形成。犯罪行為是行為人對各種因素進行評估後做出決策的結果。犯罪的決策模型有很多種,可以用犯罪的期望效用模型來分析藥家鑫案。
期望效用模型假設犯罪者知道各種選擇結果的概率。雖然對這些概率的判斷是基於直覺,但在壹定條件下,行為人會盡最大努力使自己的行為效用最大化。當姚佳欣面對被撞的受害者時,他發現受害者可能認出了自己。如果他只是做出了逃跑的決定,可能會帶來更大的麻煩。所以沒有選擇逃跑行為,因為這樣的決定並沒有達到罪犯想要的效果。如果被害人被殺,在當時的環境下目擊的概率很低,只要沒有死亡的證據,就可以完全排除各種麻煩。這樣的行為符合當時姚嘉欣的需求,於是他很快做出了殺人的決定。犯罪學家卡羅爾(Carroll)做過壹個不同風險條件下犯罪機會的實驗。實驗證明,即使四個維度(獲得的可能性、損失的可能性、獲得的次數和懲罰的嚴重程度)同時出現,受試者在做出犯罪決定時往往只關註壹個維度,這使得犯罪分子往往因為主觀判斷的偏差而過於相信逃避懲罰的可能性,從而增強了實現犯罪動機的可能性。
應該認為藥家鑫殺人時的心理是故意的。他知道被害人可能記得自己車輛的車牌,希望通過結束被害人的生命來擺脫自己可能的麻煩。此時他的“刺”行為和他的“刺”行為都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都在他自己的認知控制之下。在刑法上,他沒有原諒的理由。然而,他為什麽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呢?如果他知道交通事故充其量只是賠錢的事,殺人是要受懲罰的,甚至要被剝奪生命。兩害相權取其輕,不應該做出如此出人意料的選擇。如果他心裏認為是我打傷了她,而她又故意記住了我的車牌,那她就要面臨巨額賠償,而且如果沒有其他人的情況下被打死,也不會有人知道。何況車上還有有利於她預期目的實現的因素,比如壹把刀,被害人受傷。所以可以想見,他是在內隱認知的驅動下,在短時間內做出了後壹種選擇。在他心裏逃避責任比殺死壹條生命更重要,這是任何人都無法容忍的。生命無價、尊重生命之類的信念並沒有在他心中播下種子,所以此時他無法抑制自己犯罪的過程,甚至沒有絲毫的憐憫和猶豫。而是瘋狂地連續捅了八刀,直到結束了她的生命。
懂心理科學的人都知道,內隱認知比外顯認知更穩定,在緊急情況下對人的行為影響更大;內隱認知是壹個人長期形成的習慣性、自動的心理機制,也很難通過短期的推理和解釋來改變。所以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來說,這類人比那些明確有殺人意圖的人更難預防,因為這類人能夠在平靜的環境中清晰地分析是非、得失。從另壹個角度來看,這樣的人其實是受害者。當他忽略了她的生命,他當然不會珍惜自己的。畢竟這種內隱認知不會壹蹴而就。我們有必要在譴責他的行為的同時,用更廣闊的視角拷問這種現象嗎?首先,我們的教育是否教會了壹個人敢於承擔責任?其次,我們的教育有沒有教會人們寬容?因為寬容的環境是個人敢於擔當的良好氛圍。第三,我們的教育有沒有教會大家敬畏生命?如果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他覺得自己應該承擔責任,應該在內隱認知中敬畏生命,那麽壹切悲劇都可能避免。
總之,在道德層面上,他是殘忍的,不值得原諒的;在法律層面,他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將面臨法律的嚴懲。然而,藥家鑫在帶給她悲劇的同時,也付出了最昂貴的代價。我們必須跳出情感漩渦去問,姚嘉欣到底怎麽了?在意識層面,他可能連自己為什麽這麽做都不知道。究其原因,是因為在成長的過程中,壹直缺乏對生命的敬畏、勇於承擔責任、對沖動行為的適當調整,而這些早已被定型和隱含為人格內容。所以在緊急情況下,理性和道德很難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此時的他,更像是壹個缺乏理性和文明,以類似動物的本能方式解決沖突的“生物人”。所以,我們不僅要教會孩子認識生死現象,更要讓他們心中有對生命的敬畏;既要教會學生什麽是法律,又要潛移默化地讓學生相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