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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府兩院詳情

接受人大的監督。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人大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具有不可替代性。NPC監督的本質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證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的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內容非常豐富,任務很重,大有可為。NPC對“壹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NPC與“壹府兩院”的關系,既有監督,也有支持;要依法監督,但不能充當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NPC依法做好監督工作,有利於促進“壹府兩院”的完善;“壹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的監督和“壹府兩院”的工作不是相互制約的,也不是唱“反臺”。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國政治制度特點和優勢的集中體現。人大對“壹府兩院”的監督,特別是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和法律的監督,不僅表現在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具體適用法律和司法活動的監督,更重要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的監督。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1981)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有原則性分歧,應報請NPC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該決議實際上強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司法解釋的監督權。但是,該決議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司法解釋的具體法律程序。因此,在司法解釋實踐中,“兩高”很少將其司法解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法審查,影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司法解釋進行法律監督的有效性。

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沒有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何監督司法解釋的合法性。該監督法第32條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監督權限,並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審查司法解釋合法性的法定程序。《監督法》第33條還規定了對違法司法解釋的處理辦法,確保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司法解釋合法性監督的法律效力。

監察法抓住了我國監察制度的核心環節。針對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壹府兩院”的實際情況,創設了壹些行之有效的監督形式,進壹步完善了監督程序,理順了NPC與“壹府兩院”的憲法關系。這對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非常重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將具有十分深遠的積極意義。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壹府兩院”的權力,以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保證行政權、司法權的有效行使,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

對“壹府兩院”進行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堅持依法監督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工作;堅持集體監督原則,通過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問題;堅持公開監督原則,監督情況和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監督實踐中積極探索,積累了大量經驗,創造了壹些行之有效的新的監督方法和做法。比如地方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評議,設立代表接待日、人民接待日等,都值得認真研究和總結。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正在不懈努力,繼續堅持和不斷完善法律規定的監督方式和手段以及實踐中新創造的監督方式和做法,拓寬渠道、加大力度、完善機制、增強效果,努力改進和加強監督,促進“壹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或其常委會對“壹府兩院”的監督是按照壹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的。主要包括:

1,審查政府規範性文件,改變或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

2.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或匯報,必要時作出相應決議。

3、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

4、檢查和監督法律的實施,督促解決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執法。

5.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投訴、控告和舉報,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和要求答復,並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和要求答復。

7.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重大問題依法組織調查和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8.罷免、免職,責令違法違紀、不稱職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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