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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勞教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監獄、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監獄、勞動教養工作中的人民警察是負責懲罰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勞動教養人員的警察。第三條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工作的人民警察必須置於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之下,自覺服從黨的領導,聽從黨的指揮,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監獄勞教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是中國* * *產黨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中的宣傳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實現黨對監獄勞教工作領導的根本保證。第五條監獄和勞動教養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第六條監獄勞教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培養和造就壹支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的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隊伍,保證黨對監獄勞教工作的絕對領導,保證監獄勞教工作各項任務的完成。第七條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堅持到群眾中去,到群眾中去,信任和依靠群眾,密切聯系群眾。第八條中國* * *產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局)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和監獄、管教所、警校、醫院、研究所設立黨委;在監區、勞教大隊和相當於監區或大隊的單位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有規定的監獄分監區、勞教所中隊要成立支部委員會。監獄、勞教機關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監獄長、所長負責制。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設立政治部;監獄、勞教所、警校、醫院、研究所都有政治辦公室;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和監獄、勞動教養機構政委;監區和勞教大隊設政治指導員;分監區和勞教所中隊設置政治指導員。第二章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第十條監獄、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壹)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教育。組織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鄧小平同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監獄、勞教工作的方針、政策,使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忠誠於黨、人民和國家。

(2)思想教育。根據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開展人民警察宗旨和監獄、勞動教養的優良傳統教育;對黨忠誠的監獄、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教育和宣傳鼓動。引導所有在監獄勞教工作的人民警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事業心、責任感,熱愛黨的監獄勞教事業。

(3)黨組織建設。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從嚴治黨,建立健全黨的各級組織,建立健全黨的規章制度,加強和改進黨員隊伍建設,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從嚴管理黨員,嚴肅黨的紀律,端正黨風,保持黨組織的純潔性,增強戰鬥力, 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核心領導作用和戰鬥堡壘作用,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4)團隊建設。根據黨的幹部路線政策和監獄、勞教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培養選拔德才兼備的領導幹部,調整配備各級領導班子,建立後備幹部隊伍,搞好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學歷教育、崗位培訓、警銜晉升培訓和專業技術教育,實現革命化、年輕化、職業化。 隊伍的知識化和專業化,培養大批適應建設現代化文明監獄和勞動教養工作需要的人才。

(五)廉政建設。對監獄、勞教機關全體人民警察進行職業道德和廉政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拒腐防變能力,做到依法辦事、廉潔行政;建立健全監獄、勞教執法的監獄制約機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6)紀律和作風建設。教育各監獄、勞教所的人民警察樹立實事求是、艱苦奮鬥、戒急用忍、無私奉獻的優良作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監獄、勞動教養法規;加強警察能力和紀律教育,樹立良好的執法和紀律形象。

(7)建設民主制度。努力培養民主作風,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民主監督制度。保障在監獄、勞教工作的人民警察的民主權利,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做到統壹思想,增進團結,正確決策,減少錯誤,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八)* * *團建。建立健全各級團組織,圍繞監獄和勞動教養的中心任務,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的活動,提高青少年和團員的素質,引導他們在學習和工作中成長,發揮共青團突擊隊和聯系廣大青少年的橋梁作用,使共青團成為黨的有力助手和監獄、勞動教養事業發展的生力軍和可靠後備力量。

(九)宣傳、培養和立功立業的創作模式。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內外宣傳;組織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活躍和豐富文化生活;組織開展創模創先爭優活動,發現、培養、宣傳和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弘揚革命英雄主義。

(10)政治工作研究。要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和監獄、勞教工作任務的發展變化,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深入調查研究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治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舉措,為提高政治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政治工作的保障作用提供理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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