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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把常回家寫進法律嗎?

事實上,早在1996 10生效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壹款已經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贍養、生活上照顧、精神上撫慰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從這壹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贍養老人不僅包括經濟上的贍養,還包括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所以是“常回家看看”的意思。不經常回家,就體現不出“生活關懷和精神慰藉”。

寫進法律要常回家,通過什麽手段保證法律的實施?妳好!

1,訴訟

2.輿論;民意

3.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等。

我經常回家看看是不是應該寫進老年人保護法。法律不是萬能的。就算寫了,真的能強制執行嗎?即使能強制執行,恐怕效果也不會好多少。畢竟,回家看看不僅僅是回家的壹個動作,更是和老人的壹次和諧的溝通和關系。

現在的人,年輕人,尤其是在外旅遊的年輕人,生活壓力大,生活節奏快,真的是無力回家看看。這是客觀原因,所以常回家看看只能是倡導。當然也不排除有壹部分人可以孝順但不孝順,這些人還是被輿論調控的。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會不會讓孩子經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有什麽現實意義,關註家人,增加社會感情。

常回家看看該不該入法。我是反方。我不應該進入法律行業。為什麽不應該入法?入法還有親情嗎?如果妳父母起訴妳或公司,

經常回家看看是不是應該寫進法律。最好多寫,正反兩面都可以。謝謝妳。1.從法律上講:

法律應該是被動的、保守的,對於可以用其他方式解決的問題,完全沒有必要用法律。常回家看看,這種行為屬於道德(禮儀)範疇,是可以用道德規範約束的。

第二,從實踐層面看:

1,中國古代壹直奉行“引禮入法”,結果禮法糾纏在壹起。如果把常回家看看這種道德(禮儀)範疇的行為納入法律範疇,對法治建設並沒有太大的好處。

2.如果壹定要把回家寫進法律,不回家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

3.常回家是中國的傳統禮儀和道德。回家看看父母是盡孝道,但如果工作忙或者因為各種原因不經常回家,父母有必要理解,孩子在外打拼不容易。

我經常回家看立法如何讓成年人有孩子,主要是本能驅使。。

孩子長大後是否孝順,取決於親子關系的好壞。

扭曲的瓜不甜。如果父母和孩子的關系不好,

即使孩子經常被逼回家,也還是互相盯著對方,相對無言,但大家都很尷尬。

“常回家看看”該不該寫進憲法?沒有不想回家的人。只是社會生活壓力大,競爭激烈。

辯論:經常回家看看該不該入法。我是反對的,就是經常回家看看是不是不應該入法。我覺得要分析法律本身的性質。法律是什麽?現代漢語詞典所定義的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其內容是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重要的部分是法律具有強制性,是壹種約束和規定義務的社會規範,而另壹個有爭議的概念是“道德”,妳需要在妳的論證中引入。道德是人們共同生活和行為的準則和規範。道德往往代表著社會積極的價值取向,起著判斷行為是否正當的作用。道德往往有壹種社會導向,引導和告訴人們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但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由此看來,道德與法律雖然在壹定程度上是相通的,但從約束和規範的角度來看是對立的;回家看看的意義在於與親人的情感交流和互動,這屬於道德範疇,即應該用正確的道德價值觀引導人們去做正確的事情,而不是被法律強制規範。法律在外表上是社會規則,而道德在根本上是受約束的。以殺人為例。是不是所有殺人犯殺人都是因為不懂法?不要!本質上是因為道德淪喪。所以法律可以約束人的表面行為,卻約束不了需要心與心交流互動的社會行為,所以我們認為回家看看不應該是法律!希望對妳的論點有幫助!

孝順是中國的優良傳統,是壹個道德問題。應該是孩子自己的自覺行動和義務。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國家當然會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關愛老人,關註老問題。初衷是好的,但強行提出道德問題是不道德的,這對於壹向孝順父母的人來說,似乎是壹種無意識的約束,變得尷尬。至於那些不孝順老人,不贍養老人的,要采取措施。事在人為,更何況壹級* * *單位沒有解決不了的事!另外,* * *、單位、社會要充分利用宣傳、表彰、獎懲等手段。,並把那些做得好的家庭和個人,和那些做得不好的家庭和個人區分清楚,獎懲嚴明,旗幟鮮明,讓世人看得見!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的“面子文化”和“從眾心理”還是很有效的!然後輔助以適當的經濟制裁!我覺得會有效的!而且這幾年國家、* *、單位、社會也做了很多這方面的工作。他們只要繼續做下去,任何事情只要認真就會做好,就怕抓不緊,也就是說壹時半會兒抓不住,抓不好!讓我們都成為這個領域的誌願者吧!為社會風氣的改善做貢獻!但大多數人因為其他原因,並不經常回家看望老人。比如離家很遠的農民工、公務員。對他們來說,不是不想常回家,而是現實“不允許”他們常回家。農民工不得不四處漂泊謀生。如果他們經常向老板請假回家,他們很可能會失業謀生,回家的成本也很高。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公務員雖然有帶薪休假,但往往名存實亡。即使在本地工作,也經常無休止地加班。在這種環境下,如果經常向領導請假回家看看,肯定會給領導留下不好的印象。所以,每年只有春節假期,他們才有機會回家看看老人。就這壹次,他們可能因為買不到火車票而回不了家。對於這些外來務工人員來說,就算有孝心,也很難盡孝。畢竟工作、生計、孝順都很難兼顧。可以說,這些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操作,這必然使“常回家看看”在入法後處於尷尬的境地。顯然,這樣壹張空白的紙是裝飾性的。所以,我認為僅僅把“常回家看看”寫進法律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有壹些相應的配套機制。比如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利。也就是說,“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僅可以針對隨軍家屬,也可以針對企事業單位。只有這樣,“常回家看看”這個好建議才能起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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