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法規定,第壹,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制度;其次,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休息措施;第三,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假期: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法律客觀性:
自漢朝以來,假期就壹直存在,起源是為了讓朝鮮官員每五天回家洗壹次澡。今天的假期也被稱為“公共假期”。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壹定工作期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公共假日制度公共假日也稱為“公共假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壹定工作期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果每工作五天休息兩天,這兩天就是公休。因為我國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壹般用人單位每周休息兩天。法定節假日制度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壹規定的用於慶祝和休假的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國慶節(3天)。年休假的範圍和對象:(1)年休假的範圍是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2)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在上述範圍內工作滿1年以上並被評為正式職工的國家公務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年休假的假期:中國國務院65438年2月7日召開的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了《職工年休假條例》。本條例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除工資的;(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兼顧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探親假制度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父母分離的員工在壹定時間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我國從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並在1981修訂頒布了《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未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專職人員,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相聚的未婚人士,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的員工每年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已婚員工每四年給壹次探親假,假期20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婚假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13.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時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給予休假。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休假。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目前國務院還沒有頒布帶薪年休假的辦法。勞動部8月1995 11發布的《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新工時制度實施後,仍執行原企業職工年休假制度。在國務院沒有做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6月5日《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