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定的、用於法律推理的規則。原則源於規則,又高於規則,體現了規則的精神實質。雖然法律原則沒有規定壹個確定的事實狀態或具體的法律後果,但在創造、理解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它們是不可或缺的。
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壹,不僅可以指導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何正確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法律規則的情況下,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規範,並能靈活應對沒有現成規則適用的新情況。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之中,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判斷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標準。因為不可能有強制力作為後盾,所以只能用壹個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平性。與國內法相比,其作用更完全地體現在對守法的引導上。
現實中,很多經濟大國為了自己的利益,要麽在創制國際經濟法文件的過程中制定損人利己的條款,要麽根據自己的需要對國際經濟法文件中的壹些條款進行解釋。由於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很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新上吃虧,有時在事後補救上吃虧。所以,現階段應該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讓大國在“理”上受委屈,敦促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和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訂時,也應充分利用這壹原則維護自身的現實和長遠利益。
首先,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其他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關系來看
國際經濟法有壹系列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本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和遵守協議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密切相關。它們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分開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沒有經濟主權就沒有公平和互利;另壹方面,只有執行真正的公平和互利原則,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才能得到保障。在現實中,許多經濟薄弱的國家很難通過主權平等的方式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此需要在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
就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意義和作用而言,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壹員,共贏是最理想的,利益最大化是每個國家所追求的,不虧損是每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只是為了創造壹個雙贏的環境;公平的存在是不賠錢底線的保障。因此,在現實中,公平互利原則對雙邊國際經濟具有吸引力,有利於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對國際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原則對經濟實力相近、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平等關系的功能;對於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不平等關系、建立實質性平等互利的功能。
最後,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的原則不僅可以促進其規模擴大,而且對其良性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第二,從公平互利原則的實際效果看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佳實踐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獲得的普遍優惠制度。雖然國際條約中沒有規定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但它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的“自我選擇”而實施的臨時措施。但是,由於這壹制度已經被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並體現在壹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我們不妨認為這壹制度已經成為壹種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只是壹種稅收待遇。隨著關稅的壹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會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該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普惠制”,這壹點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已經有所體現。當前最迫切的是把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並進壹步明確和具體化,落到實處。
而普遍優惠制的實施,從上面可以看出,即從表面的平等到真正的公平,對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優惠制度也存在壹些問題。因此,在國際經濟實踐中應進壹步加強對公平互利原則的堅持,從而在更多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第三,從中國國情出發。
在中國相關的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上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如今,中國
正處於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流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中國是國際社會中最早提出並實施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壹。2004年4月剛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性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性經濟組織。”2001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壹條規定:“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經中國政府批準,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合作。.....國家將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目的出發。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實施新的平等觀。
對於經濟實力相近的同類國家,在維持原有平等關系中實行公平互利;對於經濟實力不同的不同國家,公平互利是落實在對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矯正和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造上。應該給予經濟弱小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的權利。
貫徹公平互利原則,從世界戰略大局和自身利益出發,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公平互利的關系,不僅有利於發展中國家,也有利於世界和平與穩定。
總的來說,公平互利原則現在不僅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也適用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此,國家在立法中確立了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堅持公平互利原則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