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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

法律主觀性:

1.委托人對委托開發的發明創造享有什麽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委托開發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委托人有優先受讓權。

二、共享技術開發合同的原則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屬於研究開發方。如果研究開發方獲得專利權,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方轉讓其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可以優先獲得該專利申請權。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如果壹方轉讓其* * *專利申請權,另壹方或其他各方可優先接受其* * *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的壹方放棄其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壹方單獨申請,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放棄申請專利權利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和利益分配,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各方均有權使用和轉讓。但是,在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給委托方之前,受委托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三、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

根據2001起實施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如下:

1,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的判斷: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特別規定,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1,合同的標的物是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經工業化的產品、工藝、材料和系統;

2.合同的目的只是改變尺寸。通過參數、排列或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修改、工藝變更和材料配方調整;

3.合同標的物為壹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委托人對委托的發明創造享有使用權,如果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專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該法,委托發明創造在委托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完成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雙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按照約定執行。要確定申請權的歸屬,應該明確是個人完成的還是履行職務完成的。如果受托方是法人,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受托方的工作人員,完成的發明創造使用了法人單位的技術資料和人力財力,那麽發明創造就是職務行為,申請專利權的權利應該屬於受托單位而不是具體發明人。但具體發明人可以按規定獲得獎金和報酬,可以簽個人名字。受委托方為個人(含兩人以上)的,申請權屬於個人。壹般情況下,委托方將技術數據、資料、資金和報酬委托給受托方,受托方只根據委托方提供的技術數據和資料在資金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發明創造,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對於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專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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