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家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具體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確定具體管理人員。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人口數據,享有人口信息資源。第十條衛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有義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不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第三章生育管理第十二條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第十三條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經鑒定子女殘疾且無醫學上不適宜再生育的情形,可以生育另壹個子女。第十四條禁止歧視、虐待已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第十五條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出生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建議孕前或孕三個月內進行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全程醫療保健服務。第四章保障和獎勵第十六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享受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子女不滿三周歲的,每年可享受10天的育嬰假。
產假、護理假、育兒假視為出勤。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婦女就業、住房、生育等服務的保障機制,采取下列綜合扶持措施:
(1)嚴格規範校外培訓,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培訓服務,鼓勵用人單位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平衡職工的工作和家庭關系;
(三)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人數,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保障參保女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五)其他有助於減輕家庭生育、養育和教育負擔的扶持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兒補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