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公平和正義的區別是什麽?

公平和正義的區別是什麽?

公平:英語中的公平類似於Ju st ice,公正和平等。許多作家沒有嚴格區分它們的含義,許多字典在互換的意義上使用這些詞。公平就是“合理處理事情,不偏袒”[1]。根據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和恰當的應用。在法律上,它意味著對涉及當事人權益的法律事件或糾紛的處理具有持久性”[2] (P776)。人類對公平的關註和對平等的關註壹樣長久。早在古希臘羅馬時代,人們就把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納入公平範疇。直到現代,關於公平的爭論壹直很激烈,並對許多國家的政治和經濟政策產生了直接影響。在古希臘,最初的公平概念來源於對不公平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根據亞裏士多德的《雅典政治制度》,梭倫在世時,“大多數人被少數人奴役,人民起來反抗貴族。競爭激烈,各方長期對峙,直到選擇梭倫為調停人和執政官,將政府委托給他。”梭倫在進行改革時,他的內容之壹是適度侵犯所有權,避免過度兩極分化,以調整社會關系。他認為公平意味著公正。在梭倫之後,古希臘人提出了許多關於公平的觀點。伯裏克利認為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普羅泰戈拉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每個人都有公平、誠實等政治美德,並將公平理解為規則認可的行動。亞裏士多德第壹次正式而系統地把公平原則表述為:同樣的情況應該同等對待,平等的應該同等對待,不平等的應該不平等對待。此外,他還將公平的表現形式分為相對公平和絕對公平。相對公平也是法律公平,而絕對公平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以自然法為基礎。把公平和自然法聯系起來,說明他其實把公平理解為壹種最高的價值。正因為如此,雖然國家和社會的風俗、社情、法律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化,但作為至善的公平始終如壹。這個觀念對後世影響深遠。中世紀基督教中的公平等同於合理性與合法性,即公平被視為最佳。基督教神學家認為,只有天上的王國和上帝的王國是絕對和普遍公平的,而地上的王國只是相對公平的。地上王國的公平就是服從秩序,各司其職,和睦相處。到了近代,由於社會分化,生產和交換領域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貧富差距,各種社會不公層出不窮。關於公平的爭論層出不窮,自由主義和平均主義各有各的說法。壹般來說,自由主義思想家以生存、自由、財產等個人權利觀念作為道德原則的假設。他們所理解的所有人都有權享有的唯壹平等是過程公平,包括機會平等和按勞分配。在自由主義者看來,這種平等傾向於最大化個人的行動自由,尤其是在經濟領域獲得經濟成果和經濟價值的自由。他們認為,既然人是以自由的方式對經濟做出貢獻的,而他們的貢獻是他自由選擇的結果,那麽按照每個人的貢獻來分配經濟負擔和經濟利益就是公平的。與自由主義理解的公平過程是過程公平和機會均等相反,平等主義者將公平理解為條件的平等。在他們看來,公平是壹種分配狀態和壹種結果狀態。這種理解的核心是,不管個體之間有什麽差異,每個人都應該被平等對待。不僅在道德和政治領域,而且在經濟領域,具有人性是實現公平分配的決定性和可比性的方面。馬克思主義認為,公平問題根植於人類社會實踐的發展,最根本的實踐是勞動實踐。人類勞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各種關系,各種社會關系的調整提出了公平問題。公平是不同的實踐主體在社會文化活動中按照雙方都能接受的規則和標準采取行動和處理關系的準則。人們對公平的概念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公平的實現總是與壹定的社會制度相聯系,這是壹個歷史過程。在社會生活中,公平正義、正義等範疇有著相似的含義。從公平的角度平等對待與之相關的每壹個人是有意義的。在集體與民族國家的交往中,公平是指相互給予和接受的平等互利,也包括平等對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對象。在個人與集體的關系中,公平是指個人勞動活動創造的社會效益與社會提供給個人的回報之間的平衡。在個體之間的關系中,公平是指相互之間的互惠和互惠。正義:美國百科全書中有壹句話:“正義是壹個社會所有成員之間適當關系的最高概念。”它“不取決於人們對它是什麽的想法,也不取決於人們對他們認為公正的事情的實踐,而是取決於所有人固有的和固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源於自然法面前人人享有的社會平等。“此外,壹些哲學詞典定義正義是在個人權利和他人(社會、公眾、政府或個人)權利之間建立壹種和諧的關系。[25] (P44)所謂正義,最簡單來說,就是在壹定的社會範圍內,通過社會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壹個成員都得到自己應得的東西。正義包括以下含義:第壹,正義是壹個關系概念。它不是關於壹個人,而是關於壹個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關於所有成員的關系。第二,正義具有分配的性質。正義的問題總是由人與人之間分配的東西(如財富、權利、機會等)引起的。).第三,正義涉及社會資源,主要是社會角色及其權利義務。第四,公正是壹種價值要求,要求公平合理的分配。其總的衡量標準是讓相關人員各得其所,或者說大家各得其所。第五,正義要求在必要時適度調整分配。在壹定的社會範圍內,每個成員都得到他應得的,這是正義的根本要求。第六,社會正義要求懲罰受害者,賠償受害者的損失。[26] (P285)正義是壹個非常古老的概念。據考證,它至少在公元前30世紀出現在古埃及。當時的古埃及還處於原始社會剛剛進入農業社會的時期。教人們耕種莊稼的奧西裏斯神是正義之神,正義之神也專門審判死者來判斷人們是否勤於耕種莊稼。正義的上帝比國王(法老)更全知全能,國王只是她的“嘴”和“心”,是她的意誌和智慧的代言人和執行者。可見,正義概念剛出來時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與勞動密切相關;第二,它是人類生活的最高準則。換句話說,它把勞動視為最高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以此來維持事業與人際關系的和諧。
  • 上一篇:應該把常回家寫進法律嗎?
  • 下一篇:2014 12 1轉3大事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