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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10倍賠償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食品安全法》關於十倍賠償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1款規定了賠償責任,第2款規定了懲罰性責任。兩個條款是互補的,即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必須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否則不應支持。首先,從制度解釋的角度來看,該條第壹款和第二款應該是互補的,將該條定性為侵權責任賠償符合法律的內在邏輯。懲罰性賠償應以補償性賠償的存在為前提,只有滿足補償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其次,從法律角度,將該條款界定為侵權責任賠償,有利於理順法律關系,保證法律責任認定的公正性。分析壹下,如果把這個條款定義為合同領域的賠償責任,那麽消費者和銷售者之間就是買賣合同,它主張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也就不難理解了。但此時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這時候消費者要求懲罰性賠償的依據是什麽?顯然,此時消費者不享有對生產者的合同債權,因此不享有“二次請求權”,即不享有保護自己合同債權的權利,向生產者主張懲罰性賠償沒有依據。但如果將其定義為侵權責任賠償,那麽法律上的困境將不復存在。此外,正義是規則的道德和價值基礎。法律責任認定的公正原則要求侵權人應當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輕重、性質和類型相適應。如果食品生產者只是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而不是損害賠償,那麽表面上看,消費者個人的權益得到了維護,但從長遠來看,壹些人會利用法律漏洞濫用訴權,進行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可能因為成本沈重而對經濟發展不利,或者這部分風險成本可能通過提高食品價格轉嫁給消費者。因此,將該條款界定為侵權責任賠償,整體上有利於社會公正。二、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法適用於1,“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審判實踐中,多數意見認為,判斷壹種食品是否安全,應當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補充,即只要消費者證明壹種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的任何壹項,就可以初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安全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即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產品承擔舉證責任,即證明其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非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食品完全符合“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並且能夠證明不存在食品缺陷形式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2.特殊情況下十倍賠償(1)知道買假怎麽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抗辯買受人明知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仍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明知故買假”的行為也是受法律保護的。(2)“贈與”是否屬於十倍賠償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或者藥品贈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1食品安全標準是什麽,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的限量是多少?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3.嬰幼兒主輔食的營養需求。4.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5.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6、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7.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8.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劑都必須詳細列出。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綜上,《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仍然銷售的,將面臨十倍價款的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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