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工作所需的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投入。第五條市、縣級市(區)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化和義務植樹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市、縣級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行政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綠化行政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管、交通、水利、環保、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轄區內的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處理綠化突發事件,協助查處綠化違法行為。
各類開發區(園區)、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第六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村)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制止、投訴和舉報破壞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第八條對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綠化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中劃定綠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在編制鎮總體規劃時,應當納入綠地規劃的內容。鎮總體規劃應當提交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報市、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水利、交通、通信、電力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居住區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第十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劃定的綠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市、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安排符合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的綠地面積。新城區規劃綠地率不低於35%,舊城區改造區規劃綠地率不低於30%。第十二條公路、鐵路和河流兩側綠地寬度按照下列要求控制:
(壹)城市快速路每側不少於三十米;
(二)國道每側不少於二十米,省道每側不少於十五米,縣道每側不少於十米;
(三)鐵路每側不少於三十米;
(四)城市主要景觀河道或寬度大於20米的河道每側不小於20米,寬度大於15米小於20米的河道每側不小於15米,寬度小於15米的河道每側不小於10米。第十三條綠化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綠地和公園綠地的綠化,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2)公路、鐵路、河道等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和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四)建制鎮、農村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建設;
(五)開發區(公園)和旅遊景點的綠化由其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除前款規定外,綠化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綠化建設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