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的介入對後續律師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但也提供了壹個難得的視角,以第三方的視角審視壹審訴訟策略的得失。根據筆者淺薄的經驗,二審的辦案方式與壹審有本質區別。我給妳整理壹下二審不利案例,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關於正確的態度
1.壹審敗訴是因為法官的疏忽還是自己訴訟行為的不到位?
就筆者而言,法官失察的概率比較小,因為法官的專業分工
二審的介入對後續律師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但也提供了壹個難得的視角,以第三方的視角審視壹審訴訟策略的得失。根據筆者淺薄的經驗,二審的辦案方式與壹審有本質區別。我給妳整理壹下二審不利案例,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關於正確的態度
1.壹審敗訴是因為法官的疏忽還是自己訴訟行為的不到位?
就筆者而言,法官失察的概率比較小,因為法官的專業分工比律師更細致,某個領域壹個普通法官的辦案量遠遠超過律師。更重要的是,法官獲得審判信息的渠道遠比律師多。無論是司法政策的變化,還是路線判斷的標準,還是某些案件的審判指南,法官都會在第壹時間知曉,並運用到審判實踐中。在這方面,律師往往是知道的。
此外,法官的審判思維也存在壹些偏差,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律師的缺失。就目前的司法現狀而言,壹審法官工作量巨大,往往同時處理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案件。評委更看重的是“大方向是正確的”,而不是“100%的準確率”。另壹方面,律師可以詳細闡述和重新考慮案件。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基層法官是“銷售操作”,律師是“精品作坊”,律師有義務對自己提出更高的代理要求。
2.沮喪還是看到了機會?
俗話說,笑到最後的人笑得最好。面對不利的局面,有時候律師的潛力會被激發出來,讓代理律師對後續的每壹次訴訟行為都會更加謹慎。相反,對方可能會粗心大意,躺在壹審勝訴的功勞簿上,不願意在訴訟準備上花更多的精力。從這個意義上說,劣勢也可以轉化為機遇。
第二,關於代理方法
1,蓋盤。要從反復研究判決書入手,找出壹審敗訴的原因,重點研究審判程序、事實認定和判決推理,理解每壹個程序和文本背後的潛臺詞。比如我們團隊在壹個網店轉讓案上二審代理了淘寶公司。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網店私自轉讓是否能成功推翻違反運營商平臺規則的壹審判決。當時我們研究壹審判決,捕捉到三條信息:1壹審代理律師辯護的主要方向是轉讓合同無效;壹審法院僅通過適用簡易程序結案;判決理由是,雖然網店轉讓方和受讓方私自轉讓店鋪行為不當,影響了淘寶的信用管理體系,但淘寶規則對轉讓方有約束,受讓方壹直誠信經營,並未損害淘寶利益。故本案可作為個案處理,淘寶應協助受讓人變更店鋪後臺實名認證信息。由此,我們找到了淘寶壹審敗訴的原因。壹是沒有充分闡述網店和實體店的區別,以至於裁判簡單地將網店轉讓等同於現實世界店鋪轉讓;其次,法官和律師都沒有充分註意到本案法律適用的復雜性,以及該結果將對網購平臺、商家和消費者產生的示範效應,以至於法院只適用了簡易程序,並不避諱地說“本案作為個案處理”,犯了“以後果為因”的錯誤。
2.重構訴訟策略。有些律師認為堅持就是勝利,於是在二審中重復壹審的觀點,浪費了二審陳述的機會。事實上,除非壹審有明顯錯誤,否則二審重復壹審觀點往往是“事倍功半”。原因在於,在我國司法中,二審的判決觀點往往對壹審的審判方向起著很強的指導作用。也許壹審法官的判斷觀點和之前案件二審法官的判斷觀點是壹樣的。那麽,二審中再重復壹遍的意義何在?因此,在二審中,代理律師必須構建壹個邏輯更深、層次更豐富的攻防體系。即使找不到新的理論支持,他也要試著從另壹個角度說服法官。在上述案例中,我們對訴訟策略做了如下調整:1準確界定了網店轉讓,其實質是網店經營權轉讓、網店信用等級、網店平臺服務協議、網店支持者如支付寶服務協議等。,基於網店平臺服務協議的轉讓,根據合同法規定,壹般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必須經對方即淘寶同意;2.討論淘寶平臺規則的合理性。網店靈活,成本低,但也缺乏企業所擁有的負責任的屬性。信用評級制度起到了類似於宣傳的作用,是有效監管的必要手段,也對消費者明明白白購物起到了引導和保護作用。所以淘寶禁止網店私轉是有其現實依據的。3.攻擊壹審裁判的“案例論”,強調本案的普遍性,將處理結果上升到“公共利益”的高度,敦促法院在處理涉及互聯網交易規則的案件時采取更加慎重的態度。
3.爭取委托方更有力的支持。壹審敗訴既是風險也是機會。在風險壓力下,委托人會調動更多的資源投入到案件中。律師應爭取委托人的支持,例如在商業模式、商業信息、技術等方面。,委托人的專業人員應當作為專家證人或者代理人出庭陳述。也可以通過專家論證會等第三方闡明自己的立場、觀點和態度,提高二審法官對案件的關註度。
第三,關於代理技巧
1,事實,實體法和程序。美國律師中有句諺語:“當法律對妳有利時,敲響法律的警鐘;當事實對妳有利時,說出事實。如果法律和事實都對妳不利,就環桌”,這句格言同樣適用於律師代理二審的案件。即如果妳能找到壹個新的法律觀點,無論是最高法院還是上級法院的新判例、新指引,法學家的新著作,還是律師的靈光閃現,請敲響法槌;如發現新的證據,或發現原審遺漏重要事實,導致質變,請圈定事實;如果兩者都不存在,或者敲鐘程序嚴重違反程序,比如合議庭成員與裁判文書點名的人員不壹致,不當剝奪辯論權,或者敲鐘利益明顯失衡,社會效果不好。
2.永遠把最有利的觀點放在第壹位。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可以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不聽取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對於代理律師來說,提出二審上訴的觀點往往是壹個兩難的選擇。壹方面,客戶基於風險考慮,希望列出所有觀點,另壹方面,在邏輯上要自成體系,避免混淆。但是,最重要的是,無論如何,請把最有利的觀點放在第壹位。如果沒有合乎邏輯的方式放在第壹位,請用醒目的字體顯示,保證法官第壹眼就能看到,因為二審法官普遍有“精讀恐懼癥”,這是眾多、冗長、混亂的上訴或代理詞帶來的“麻煩”。因此,為了爭取向全體合議庭法官陳述的機會,請修改您的上訴意見的排列和格式。
3.不要小利。有時候律師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壹審裁判在很小的點上犯了錯誤,但是在是非問題上沒有明顯的錯誤。有些律師會把全部火力放在涉及重大權益的判決上,而忽略對次要問題的攻擊。然而,也許正是這壹點小小的疏忽,會導致扭轉全局的機會的喪失。因為,對於可改可不改的案件,基於司法權威的因素,二審法官壹般傾向於維持壹審判決。但如果案件有“重傷”,必須糾正,二審法官會壹並考慮其他判決的合理性。
總之,訴訟案件代理就像“平地起高樓”,壹磚壹瓦,容不得半點馬虎。如果壹審不利,律師要不遺余力,追根溯源,揚長避短,抓住戰機,或堅守到底,或因勢而妥協,為委托人爭取最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