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深圳潮汕商會。英語翻譯:深圳潮汕商會
二、本會性質:潮汕人在深投資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誠信守法,團結協作;享受資源,謀求發展;揚善積德,貢獻社會。加強深圳與潮汕地區的經濟合作與交流。第四條。協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五條。這個協會的活動區域是廣東省深圳市。第六條。協會地址:深圳市新洲南路東方明珠科技大廈5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協會業務範圍: (壹)代表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服務會員企業,幫助會員完善內部和運行機制;(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與政府溝通;(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融資、市場開拓等服務,組織會員培訓、經貿洽談、科技交流等活動;(四)加強與潮汕地區有關部門和地方商會商界人士的聯系,促進會員企業與地方政府的業務交流、經濟合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投身光榮事業,思財富之源,富而上進,扶危濟困,義利兼顧,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凡在深圳從事經營活動的潮汕籍公民創辦的企業,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在其行業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四)應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第十條入會程序如下: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二)經秘書處初審後,報主席會議討論通過;(3)申請人繳納會費;(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參加商會的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的權利;(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三、會費標準:(1)會長單位每屆繳納50萬元;(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0萬元;(三)本單位的副會長每屆繳納會費20萬元;(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3萬元;(5)理事單位每屆繳納的會費為1萬元;(六)壹般會員單位每屆繳納會員費5000元。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第十五,會員不遵守章程的,由協會進行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六條。協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組成。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行使職權。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商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五)對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八)決定終止。(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五分之壹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第二十條。協會應設立壹個理事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根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履行職責。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設立“常設工作委員會”(簡稱常務委員會),作為理事會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決定商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六)決定商會內設機構的設置,領導商會內設機構開展工作;(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罷免建議;(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商會副秘書長及其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並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第二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務委員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部分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監事列席常委會。常務委員會作為商會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每兩個月召開壹次例會,討論和決定與商會有關的事項。第二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聘請社會各界代表擔任協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命人選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或部分副會長任期屆滿,視其任期內的貢獻或影響,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可聘任為首任會長或功勛會長、永久名譽會長或永久名譽副會長、永久名譽顧問,並視同享受現任副會長以上待遇。大會成立以來累計捐款(含會費)達200萬元者,授予“功勛會長”最高榮譽稱號。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二)將具體方案提交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董事會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二)能夠在本行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對商會社會貢獻較大;(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應當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采用委任制,秘書長為當然理事。第三十壹條。協會設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若幹名,副會長若幹名。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任期為2年。第三十三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代表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四)根據理事會授權,代表協會處理重大的內外業務活動。第三十四條、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五)提名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報行長批準;(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7)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常務工作委員會。第三十五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二)監督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三)檢查商會的財務會計資料,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報告情況;(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常務工作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5)興趣;(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條、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贊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商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贊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三十九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壹條。本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年度報告、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第四十四條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協會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活動安排。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七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協會已經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三)商會分立或者合並;(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第四十九條、終止協會的動議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協會登記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五十壹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五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協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於2002年9月38日經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