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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性:

壹、相鄰權有哪些權利?

(1)相鄰當事人有權在土地或者建築物範圍內通過歷史形成的通道,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攔或者阻擋。

(2)相鄰壹方因施工、鋪路等需要臨時占用對方土地的,對方應當給予方便,但施工方應當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相鄰當事人有權使用天然活水,不得擅自堵塞或者排放;相鄰方必須通過對方土地排水的,對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並賠償對方損失。

(4)建房、挖溝時,應與鄰居家的房屋等不動產保持壹定的距離,不得影響鄰居的房屋地基,不得向鄰居的土地或房屋內倒屋檐水或流水,不得影響他人的通風、采光或生活。

(五)相鄰方所有竹木的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通風、采光、堅固和正常使用的,對方有權責令其切斷根、枝或者砍伐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民法典關於相鄰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有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的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有相鄰關系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出入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房屋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的,該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與通風、采光、日照相鄰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不可測量物侵犯不動產權利,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維護相鄰房地產的安全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房地產權利人利用相鄰房地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活動的,利用相鄰房地產避免損害。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三,相鄰權的從屬性

1.與擔保權益本身不同,它只具有附於主債權的簡單性和特定性。因為相鄰權不僅從屬於不動產的所有權,也從屬於不動產的其他用益物權。嚴格來說,相鄰權從屬於不動產使用本身,或者說相鄰權依附於不動產使用事實而非不動產使用人所擁有的相應權利。

2.相鄰權是壹種不能獨立轉讓的權利。自然是依附於不動產本身的使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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