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並與具有成品油批發業務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應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和建設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保、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和安全生產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和水上交通安全、水汙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六)對於農村地區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具體條件。
第三十八條成品油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壹)無照經營、證照不符或超越經營範圍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或者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更換加油機或者以其他方式克扣油量的;
懲罰:
第四十三條成品油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並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特殊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在系統外銷售特殊油品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擅自新建、遷建、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銷售的成品油;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采用其他方式克扣油量;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目的的成品油;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向無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成品油;
(九)超越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者非法提煉的成品油的;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擡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活動。
擴展數據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的合法文件和相關材料,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
第二十條地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壹條從事成品油批發、搬遷、擴建油庫及其他儲存設施的企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和油庫布局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並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後,報商務部備案。
參考資料:
攀枝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成品油市場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