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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2020)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和設施保護,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和車用燃氣的經營服務,燃氣的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門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進行工業生產,用罐車(船)和港口裝卸運輸燃氣,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部門協同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燃氣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的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燃氣企業和燃氣用戶主要對本單位的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宣傳和安全用氣教育,提高用氣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安全用氣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建設,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行管道供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布局、惠民利民的原則,合理規劃和設置瓶裝燃氣供應站。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按照規劃預留城市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組織燃氣應急儲備設施建設,編制應急預案,提高供應應急保障能力。第十壹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築工程,以及根據城市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第十二條管道燃氣企業在其供氣範圍內,承擔住宅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改造責任。

新建住宅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建設,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簽訂合同組織建設燃氣設施的,相關費用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三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和材料的選用,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第十四條加氣站工程和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按照省政府確定的項目管理權限,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加油站、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居民區燃氣管道以及國家規定需要監理的其他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實施監理。第十六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經營服務第十七條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和車用燃氣經營。

管道燃氣應當實行特許經營;瓶裝燃氣和車用燃氣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燃氣設施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第十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由設區的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燃氣主管部門與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授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應當將經營主體、區域、範圍、期限等協議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取得特許經營權開展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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