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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內涵和定義

法律正義與司法正義

司法是法律制度的壹個組成部分。司法公正與法律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關。因此,在我們討論司法公正的內涵和定義之前,有必要考察法律或法律的公正。法律正義由兩個方面組成。壹是立法中的正義,可以稱之為立法正義;二是執法公正,包括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毫無疑問,前者是法律正義的基礎,因為沒有公正的立法,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執法和正義。但後者也很重要,甚至更重要,因為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現實保障。沒有公正的執法和司法,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紙面上,只能是美好的理想,甚至是騙人的“文字遊戲”。

立法中的正義不會自然轉化為執法中的正義。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法律正義的這兩個方面經常出現脫節。就我國法治現狀而言,法律的實施明顯滯後於法律的制定。因此,為了真正實現法律正義,實現依法治國的口號,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加強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

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廣義的執法可以包括司法;廣義的司法活動還可以包括大多數執法活動,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其他司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但狹義的執法不包括司法;狹義的司法活動僅指法院的審判活動。本文所說的司法公正是狹義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司法公正。

就執法而言,司法活動是保證法律公正的最後壹道關口,也是保證法律公正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毫不誇張地說,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權代表和集中體現。在依法治國的意義上,如果壹個社會沒有司法公正,那麽這個社會就根本沒有公正可言。由此可見,司法公正不僅是司法活動的目標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正因為司法公正意義如此重大,我們法律界的同仁才應該不遺余力地為之發聲,搖旗吶喊,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司法公正,或者說正義的基本內涵,就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這裏的正義主要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正義的含義包括公平、平等、公正和正義。司法公正不僅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則,還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司法公正的主體和客體概念進行澄清,因為壹些學者對司法公正的主體存在著偏頗的認識,這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對司法公正概念的準確解讀。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員的職能活動為基礎和體現的,所以司法公正的主體當然是司法人員主要是法官。毫無疑問,審判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職務活動,但法官不是司法公正的唯壹主體。檢察官具有監督審判活動公正的職能,因此也應屬於司法公正的主體。至於各類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他們不是司法活動的行為者,而是司法活動的接受者,所以他們不是司法公正的主體,而是司法公正的客體。如果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體,那麽我們就必須依靠那些被告人來主持司法公正。其荒謬不言而喻。

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對象應該包括各種案件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毫無疑問,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對象,因為司法程序和司法判決的公正直接決定或影響著他們的權益。但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各種案件的證人、鑒定人也是司法公正的對象,因為他們在訴訟活動中都享有相應的權利,他們也存在著是否得到公正對待的問題。

綜上所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壹項基本原則。根據這壹原則,以法官為代表的司法人員在審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公平、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審理各類案件的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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