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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公司章程

有限合夥公司章程範本

導語: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內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下面是我給妳介紹的壹家有限合夥公司的章程樣本。歡迎閱讀。

有限合夥企業章程範本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名股東* * *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認繳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首次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註冊資本的約定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壹)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足額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出資比例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⑵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監事;(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分紅;5.優先考慮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註冊資本;(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財產;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壹條股東轉讓出資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⑽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⑾修改公司章程;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壹次,臨時會議應由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執行董事應當書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會議,受委托人應當全面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X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檢查股東大會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大會報告;(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⑶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決算方案;⑸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提名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⑿.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壹條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X名,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於第二年三月三十壹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n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5)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宣布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章XI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壹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或者公司登記事項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股東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各方投資者訂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壹式四份,公司留存壹份,公司登記機關留存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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