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本網站建築知識欄目的知識整理,仲達咨詢制定了以下隧道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基本內容:
根據仲達咨詢的相關內容,《隧道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對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壹般條款
a)施工承包商應對施工現場進行詳細的安排和布置。合理布置造渣、投料和堆料場地。棄渣場應設在不堵塞河道、不汙染環境的位置,並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對風、水、電、路等設施進行統壹安排,並在隧道初期施工前完成;
b)進入隧道前,施工承包商應做好洞口工程的準備工作,穩定洞口邊坡和上坡,做好排水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的準備工作,確保地表水不會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c)施工承包商各班組之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並將施工和安全情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現場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情況;
d)所有進入隧道現場的施工承包商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遵守規則,聽從指揮;
e)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施工承包商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推進。如設計文件中註明不良地質條件,應進行超前鉆探,查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f)當隧道進出口處有鄉村道路或建築物時,施工承包商必須做好道路和建築物的保護工作,並定期觀察和記錄其沈降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加固措施,確保道路交通、行人和既有建築物的安全。
a)施工承包商設置的洞口截排水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排水系統應通暢無積水;
b)施工承包商引入施工道路和平整施工場地應減少對原地貌的破壞和對入口處巖體穩定性的影響;
c)洞口附近有建(構)築物時,施工承包商應采用控制爆破技術進行開挖爆破,並監測振動速度,其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
d)施工承包商應及時在洞口邊緣和上坡上方修建排水溝,並在挖土時修建排水溝,防止水沖刷邊坡。
a)隧道開挖前,施工承包商應編制開挖專項技術方案,包括開挖方法、工藝流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b)施工承包商制定的隧道開挖方法應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地質條件、斷面尺寸、施工設備和工期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c)施工承包商鉆爆開挖時應符合設計要求,控制循環進尺,減少對圍巖的擾動,不得對初期支護、襯砌結構和施工設備造成損壞;
d)施工承包商在靠近貫通面進行雙向隧道開挖時,應加強隧道兩端的聯系和統壹指揮。當隧道兩開挖面距離接近15m時,必須采取措施在壹端停止作業,疏散人員和機械,並在安全距離設置禁止進入的警示標誌;
e)施工承包商在鉆爆開挖時應考慮爆破振動和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並采取減振降噪的技術措施;
f)施工承包商必須在通風後進行隧道找頂作業,並有專人指揮,照明充足;發現頂板後必須進行安全確認,其他操作人員合格後方可進入掘進工作面;
g)在下壹輪開挖前,施工承包商必須按照設計檢查初期支護施工,以確保施工環境的安全;
h)進出隧道的施工承包商人員必須申請進入受限空間的工作許可證,並進行登記。
爆破作業
a)施工承包商在隧道內的爆破作業必須在統壹指揮下進行,必須有經過專業培訓並持有爆破作業資格證書的專職爆破工。爆破時,所有人都應撤離到不受氣體、震動和飛石傷害的地方;安全距離是:
1)獨立巷道不小於200m;
2)深孔爆破(孔深3 ~ 5m)采用全斷面開挖時,不應小於500m。
b)當施工承包商在兩個開挖面200米範圍內時,必須提前壹小時通知爆破,以便另壹端的操作人員撤離危險區;
c)施工承包商的爆破器材加工間應設在距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室外改造加工爆破器材;
d)應明確規定施工承包商孔內每天的爆破次數,裝藥與爆破的間隔時間不應過長。裝藥和打眼不得平行作業,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禁止穿化纖服裝;
e)裝藥前,施工承包商應檢查爆破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並將孔內的泥、石粉吹凈;剛打出來的孔熱度太高,不允許馬上充電。在照明不足的情況下,發現流沙、流泥未處理好,或有大量湧水從洞穴湧出時,禁止裝藥爆破;
f)施工承包商不得使用黑火藥進行孔內爆破;
g)嚴禁施工承包人在火花起爆時用明火點炮,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燃後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m,壹個爆破工壹次點燃不得超過5支。壹人開五槍以上,應先點燃定時引信,定時引信的長度在此時間內不得超過最短引信長度的1/3。當定時保險絲燒斷時,無論保險絲是否點燃,所有爆破工都必須離開工作面。
h)為防止放炮時照明中斷,施工承包商的爆破人員應隨身攜帶手電筒,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I)施工承包商使用電雷管進行爆破時,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加強隧道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充電時,可用泛光燈和礦燈照明。引爆鉛絲應懸空,與各種導體的距離必須大於1m;;
j)爆破後,必須通風排煙15分鐘,施工承包商的檢查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瞎炮”或可疑現象,有無殘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側有無松動石塊;支架是否損壞或變形。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經過妥善處理和確認後,可以解除警戒,允許其他施工人員進入工作面;
k)裝槍時,施工承包商應使用木制槍棒裝藥,嚴禁使用火種。無關人員和機具應撤離到安全地點;
l)當兩個工作面接近連接時,施工承包商兩端應加強聯系,統壹指揮。當兩端開挖面之間的開挖距離大於8倍循環進尺,或接近15m時,應停止壹端的工作,撤出人員和機械。並在安全距離外設置警示標誌,防止人員誤入危險區域;
m)當土質破碎或巖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貫通時,施工承包商應根據巖性適當增加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允許壹端開車,另壹端的人員和機器要撤離到安全的地方。竣工後的導洞應設專人監護,嚴禁非施工人員通過;
n)運輸爆破設備
1)施工承包商在隧道工程外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2)在任何情況下,施工承包商都應使用帶蓋的容器分別運輸雷管和炸藥。人力運輸雷管和炸藥時,不得壹人同時運輸。汽車運輸時,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裝在兩車中運輸,兩車之間的距離應大於50m。鐵路車輛運輸時,雷管和炸藥不應在同壹列車上運輸。如果必須在同壹列車上運輸,裝載雷管和炸藥的車輛必須用三輛空車隔開。
3)施工承包商使用人力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押運,並直接運送到施工現場,不得中途停留;壹人壹次運輸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20公斤或原包裝為壹箱;
4)運輸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裝防火罩,作業時應顯示紅燈。設備必須由爆破工押運,嚴禁其他人員帶走。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5)禁止施工承包商用翻鬥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a)施工承包商應在隧道爆破後及時進行通風、照明、找頂等工作,在確認工作面安全和通風、照明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壓碴作業;
b)施工承包商壓載作業應指定作業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c)施工承包商裝卸道碴作業應有專人指揮,作業現場的照明應滿足作業人員安全作業的需要;
d)隧道施工運輸路線的間距必須滿足最小交通凈空要求,並在入口處、設備和設施處設置信號和標誌,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進行警示;
e)施工承包商運輸的車輛不準超載、超寬或超高,不準人貨混裝。車輛行駛時,應隨時觀察線路是否無障礙,洞內其他設施、設備、臨時支撐是否被侵占和限制。運輸線路或道路應保持暢通,並指定專人按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維護和保養。應隨時清除線路或道路兩側的廢料和雜物;
f)進出隧道的人員必須走人行道,不得用機械搶道。禁止提車、追車、強行搭車。
a)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支護施工面的用電量應滿足臨時用電的要求,其照明應滿足安全作業的需要;
b)施工承包商應在隧道支護施工的每個過程之前檢查工作面,以清除松動的巖石和噴射混凝土塊;
c)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支護必須按照初噴→架設鋼架(鋼筋網)和錨桿→復噴的程序進行施工。爆破找頂後,開始噴射混凝土,立即封閉圍巖;
d)隧道支護的施工質量必須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施工承包商的超前支護應在開挖面加固完成後進行,每個循環之間應有足夠的搭接長度,與初期支護有效銜接;
e)對於特殊地質條件的隧道,施工承包商應根據具體地質條件采取超前支護、預加固處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f)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員按照設計和工藝流程進行施工,負責每道工序的安全檢查,對每道配套作業進行安全檢查。
a)施工承包商用於襯砌施工的用電應滿足臨時用電的要求,其照明應滿足安全作業的需要;
b)壹般地段的隧道襯砌應在圍巖變形和初期支護穩定後進行,施工承包商應盡快在淺埋、偏壓、松散破碎圍巖等特殊地段的隧道和洞口段進行襯砌;
c)在軟弱、破碎、高地應力、大變形圍巖地段,施工承包商應隨開挖及時實施仰拱作業,盡快形成閉合回路,超前於墻拱襯砌。同時,應合理確定開挖和襯砌作業面的距離;
d)當施工承包商進行襯砌作業時,臺階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襯砌臺車和臺架組裝調試完成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e)施工承包商應派專人指揮襯砌工作臺的移動,並緩慢移動。嚴禁非作業人員和車輛在工作區域通行和停留;非操作人員、設備、材料、工具等。應疏散到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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