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卷5-11,試用;
③、卷12-19,材料;
(4)、卷20-27、買賣、利益、婚姻、監護、保險等。
(5),第28-36卷,遺囑、遺產和信托;
(6)、卷37-44、繼承、贈與、所有權、占有的取得、訴訟等。
(7)第45-50卷,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後來彭德爾頓學派在建立其私法體系時,完善了“學說匯編”的結構,將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在內的公法排除在外,並將第(3)和(4)部分的順序對調,形成五個部分。
我們可以看到,經過這樣的安排,《理論匯編》的結構和順序與《德國民法典》基本壹致,體現了兩者之間的學術淵源。《德國民法典》稱之為現代理論的匯編,這是事實。
《德國民法典》也吸收了德國工業革命實踐的新經驗。19世紀中葉,德國各州結成“關稅同盟”,形成統壹的大市場。後來德國工業革命啟動,經濟開始“起飛”。半個多世紀後,工業革命基本完成,德國成為發達的工業強國。德國以市場為導向的工業革命的豐富實踐經驗被吸收到《德國民法典》中,使其成為壹部更加現代化的民法典,其思想學術水平大大超過了《法國民法典》。要知道,法國民法典公布的時候,法國基本上還是壹個農業社會。那時候連“法人”這個概念都沒有。
當然,民法的學術進步和《德國民法典》的頒布,為德國工業革命提供了嚴格而全面的產權規範,也使得德國的“經濟起飛”不僅比英法等國更成功,也更有序。例如,盡管德國的工業革命也是私人的和以市場為導向的,但它並沒有產生狄更斯的《雙城記》和羅曼·羅蘭的《約翰·克裏斯托弗》等小說中描述的腐敗和混亂的社會場景。
德國民法典對歐洲及世界民事立法的深遠影響。
《德國民法典》凝結了“歷史學派”的學術成果,是“羅馬法復興運動”的又壹傑出成果。它打破了法國民法典近壹個世紀的壟斷地位,為現代世界的民法立法增添了新的光輝典範。此後,《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並列成為“民法體系”的兩個分支,這壹地位至今未變。
在德國當年編纂的五部法典中,包括憲法和刑法,德國民法典是最好的壹部。它的編纂和實施不僅對德國意義重大,而且在國外引起了廣泛的興趣,引起了各國法律界的重視,對世界的法律進步產生了重要而廣泛的影響,並為近代歐洲和世界許多國家的立法所效仿,如:
瑞士1912年實施的民法典風格獨特,開頭有簡短的序言,後面是屬人法、親屬法、繼承法和財產法,債法規定了債權法。它是在總結法國、德國民法典編纂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民法典,吸收了法國民法典的實用精神,用詞通俗,規定具體;但在內容和編纂體例上,受《德國民法典》影響較大。
奧地利民法典早在1811就頒布了,但為了吸收德國民法典的壹些思想,在1914-1946進行了修訂。
波蘭債法1933,希臘民法典1946,土耳其民法典1926,泰國民法典1924-1935,19655。
需要指出的是,德國民法典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主要是在法律的理論和學術方面,而在實際應用方面不如法國民法典。這是因為民法典的頒布,法國比德國早了近百年,很多國家已經習以為常。也是因為德國民法典結構嚴謹,概念抽象,更難學習和掌握。
我們還發現,上述受《德國民法典》影響的國家並不是德國殖民地。如果說《法國民法典》的傳播在某些國家有時是拿破侖的武力強加的。然後因為德國是後來的殖民帝國,壹戰後,所剩無幾的殖民地全部喪失,所以不具備拿破侖武力傳播民法典影響的條件。所以《德國民法典》在世界上的影響主要是因為它在法學上的精湛理論和學識。令人欣慰的是,人類文明和智慧的壹項傑出成果的傳播並沒有伴隨著血與火的戰爭和征服,這使得《德國民法典》在世界範圍內的傳播成為壹種溫暖的文化現象。
從哲學的角度來看,《德國民法典》作為歷史法學派的傑出學術成果,對世界不同民族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並被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這說明歷史法學派的學術本質體現的並不是薩維尼所說的德國的“民族精神”,而是黑格爾所說的“世界精神”。
當然,在當時,黑格爾和薩維尼壹樣,說話和寫文章都不魯莽;其實黑格爾所謂的“世界精神”,其實指的就是“自由”。而“自由”,用黑格爾的話說,就是“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