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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務員考核制度

公務員考核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壹項基礎管理工作,是公務員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它連接著公務員制度從錄用到晉升再到辭退或退休的全過程,在公務員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法律體系的構建

2006年6月65438+10月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考核做出了綱領性規定。公務員法和以公務員法* * *為基礎的公務員考核相關規定同構構成了公務員考核制度的法律體系。

《公務員法》第五章規定,我國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對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綜合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的時間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我國公務員法中的公務員考核制度,基本沿襲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總體框架,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針對公務員考核制度建立和實際執行中反映出的壹些不適應新時期公務員考核實際的問題,對具體內容進行了適當修改完善。區分考核對象,實行分級分類考核;考試內容和成績的增加;改進考核方式,完善考核申訴機制。

《公務員法》第十七章第101條規定:公務員的錄用、調任、轉任、錄用、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考核、獎懲等事項,不按規定程序進行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決定了公務員考核的法律責任。

公務員考核制度創新的主要內容

與原《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暫行規定》相比,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的主要變化是:增加了考試的內容和等級,進壹步增強了公務員的權利,刪除了考試機構的相關內容,增加了新錄用、交流和處分公務員的考試規定。

考核內容中增加了“便宜”部分。考核內容上,在“德、能、勤、績”的基礎上,增加了“誠信”。《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公務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綜合考核,重點是工作實績。考核內容中增加了“誠信”部分。廉潔是指廉潔自律的情況,要求遵守廉政規定和監督規定。

考核等級增加了“基本能力”的等級。考核等次是對公務員實際表現的壹種高度概括的評價形式。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公務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增加了壹個“基本勝任”的等級。實行“基本稱職”考核等次,有利於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準確性,能夠客觀、有針對性地反映公務員的工作狀況。

進壹步強化權利激勵和保護。公務員考核制度進壹步強化激勵,具體表現為:優秀等次比例提高,優秀等次比例由原來的10%-15%提高到15%-20%;在考核程序中,增加了在本機關內部對被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進行公示的步驟;考核結果的使用加大了激勵力度,更加註重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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