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壹項重要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增加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以及上下級關系,因此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中。
連帶責任的定義:是指兩個以上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能夠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不止壹個時,每個人都有責任清償所有債務,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
二、公司合夥的法律特征
第壹,法人合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聯合組織。根據現行工商規定,申請登記時,設立法人合營企業的,應當出具出資證明書,並在合營企業章程中載明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但法人合夥免報註冊資本,法人合夥成員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法人合夥的主體僅限於企業法人和企業法人。此外,根據我國有關規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 *青年團、婦聯、文聯、科協、各種協會、學會和民主黨派等。隸屬於黨政機關編制序列的,不能成為法人合夥的主體。
第三,法人合夥契約是合夥組織存在和活動以及成員之間權利義務的基礎。合夥合同除了具有經濟合同的壹般法律特征外,還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壹是合夥合同是典型的允諾合同,只有當事人協商壹致才能成立,沒有任何特殊要求。第二,合夥合同是雙向合同。合夥人通過協商確定相互義務,不同於壹般的雙邊合同,具有對價的特征,內容相同,如出資義務。即合夥契約具有“並行性”的特征。它不同於壹般合同的“對立”。
第四,法人合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合夥的當事人應當訂立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分配的風險負擔、合夥的參與和退出、組織的組建和人員的任免。與壹般民事合同關系不同的是,在壹般合同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激烈關系是對立的,而法人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則是鑒於意思表示的約定而確立了相同的利益,因此兩者之間存在平行的利益關系。
第五,法人合夥的各方* * *共同投資* * *共同經營。* * *共同出資是合夥企業開展合夥經營並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沒有* * *聯合出資,就沒有* * *聯合經營。所有合夥人對合營企業的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法人合夥中,* * *共同經營問題直接關系到全體合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 * *聯合經營中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經營計劃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合夥事務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由壹名或多名合夥人執行。
第六,法人合夥企業的各方投資的財產仍歸各方所有,但由合夥企業的各方共同使用,合夥企業的收益和民事責任由各方按照投資比例、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分擔。法人合夥形成的財產,是屬於合夥組織所有,由合夥組織統壹使用的財產。合夥企業形成的財產暫時與合夥人分離,合夥人對該財產沒有獨立控制權,屬於合夥組織。同時,在出資基礎上形成的經營收入也歸合資各方所有,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協議分配利潤。法人合夥的成員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對各自合夥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合夥與法人在財產責任上的本質區別。
第三,無限連帶責任的法律基礎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要求當合夥企業的債務大於資產時,任何壹個合夥人承擔向債權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合夥企業的任何壹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償還債務。合夥人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有權要求該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進行賠償。
在我國合夥企業立法中,鑒於合夥企業是人合夥企業,具有設立簡單、經營靈活的特點,法律並不要求其有多少資本,但為了保護交易對方的利益,提高合夥企業的商業信譽,法律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為大家介紹的關於法人代簽合同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代表法人簽訂合同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法律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