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區域性綜合體,包括城鎮和村莊。第三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 *的新發展理念,統籌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推進* * *示範區高質量發展建設。
推進鄉村振興,創建高質量鄉村振興示範省,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分步實施。第四條建立鄉村振興推進領導責任制,實行省市縣鄉負總責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評價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推進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發展規劃,明確階段性發展目標和要求,增強縣城綜合服務能力和鄉鎮直接服務能力,促進城鄉生產生活要素有序流動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鄉村振興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實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黨委、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維護村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地位,調動村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第二章城鄉壹體化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因地制宜、適度超前、便民服務的原則,推進農村公路、公交站點和村道的建設、改造和養護管理,推進農村垃圾分類、汙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信息通信、廣播電視、防火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管理。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市政設施標準建設,並與城市市政設施互聯互通。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落實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責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學校布局,推進農村學校標準化和適度規模建設,完善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鼓勵興辦城鄉教育,促進城鄉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的規定,做好農村學前教育工作,促進學前教育安全優質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浙江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的規定,做好農村家庭教育工作,促進家庭教育發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通過建立縣級城鄉醫療體系,構建壹體化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促進城鄉居民享有優質醫療資源。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就業統計和失業救助制度,加強就業服務平臺建設,發揮平臺的職業介紹功能,促進形成規範有序、平等競爭的人力資源市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民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家政服務、養老、裝修等服務業培訓,提高農民技能水平,增強農民就業能力。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統壹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不斷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