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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保障文化市場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圖書、報紙、期刊業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圖書報刊市場,是指圖書、期刊、圖片、日歷、報紙等印刷品和繪畫、書法、雕塑等作品的經營活動。第四條市、區文化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圖書、報紙、期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圖書、報紙、期刊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助管理。第五條申請圖書、報紙、期刊經營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不影響交通和市容的固定經營場所;

(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備和資金。

從事圖書、報紙、期刊二級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壹定業務水平和圖書發行專業知識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健全的財務制度;

(3)合法的購買渠道。第六條申請經營符合規定條件的圖書、報紙、期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憑營業執照到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申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南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未取得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業務。第七條圖書報刊經營者開業後需要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核準登記事項的,必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第八條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檢舉、控告和申訴。

文化市場管理者在檢查圖書、報紙、期刊經營場所時,必須出示文化市場檢查證件,經營者應當接受檢查。

經營者有權拒絕無理檢查人員的檢查。第九條圖書、報紙、期刊經營者必須從合法渠道進貨。

禁止圖書報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

(壹)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侵權出版物、內部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二)經營走私出版物的;

(三)出售或者出租含有反動、色情、淫穢內容的出版物的;

(四)宣揚恐怖、兇殺和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五)用不健康、帶有欺騙性、迷惑性的文字和圖片宣傳書刊。第十條未經批準,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壹)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

(二)出租商品、翻印書刊;

(三)代理出版;

(四)向出版社、期刊社購買或者變相購買圖書(期刊)號的;

(五)承辦出版社或期刊社的書刊總批發(總發行)業務;

(六)承銷國家重要文件,編寫大、中、小學教材。第十壹條對守法經營、文明服務,為繁榮圖書報刊市場做出顯著成績的,由文化行政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停業、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拒絕、阻礙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款、扣押和沒收違法所得,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罰款和沒收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財政部門。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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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部官方網站

    教育部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的主要職責如下:

    1.擬訂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2、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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