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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壹:“A君和B君* * *搶了警察兩把槍。”

* * *均構成持槍搶劫罪或持槍搶劫罪。案件沒有說明兩人是否使用暴力。如果兩人迅速搶奪槍支逃離現場,在逃跑中沒有暴力毆打民警或者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的,只構成搶奪槍支罪,不構成搶奪槍支罪。

兩罪的區別與搶劫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壹樣的,只是犯罪的對象不同。當然,兩罪的對象也有所不同。搶劫、搶奪槍支的對象不僅是財物,還有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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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2款)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7條第1款第2項)是指秘密盜竊或者公開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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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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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劫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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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二:“然後他們壹起去了C君家,A拿著槍挾持了C君壹家。b用槍挾持C先生到廣場,逼他當眾認罪。就在C說話的時候,B接到了電話,他媽媽死了,當場用槍打死了C。”

甲和乙的行為首先構成綁架罪。其次,B脅迫C在公共場合說不利於他的話。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侮辱罪。但因為B後來殺了C,壹般不認為是侮辱。c沒有自殺或精神傷害等嚴重後果的可能性。

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全的擔憂,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強行劫持或者強行控制他人的行為。

雖然A、B不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但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也構成綁架罪。因此,不僅要認定非法拘禁罪,還要認定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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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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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被害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應當以綁架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定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法定刑幅度只有壹個:死刑、沒收財產。

這是整個刑法中最可怕的刑罰,壹點彈性都沒有。其他犯罪,如搶劫、殺人、搶劫殺人等,都有法定的刑法幅度,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然而,只是在這裏,法律只規定了壹個刑罰幅度:死刑,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即使行為人有重大立功、自首等法定條件,也不能動搖死刑、沒收財產的判決。

當然,如果有較輕或者減輕的情節,可以判死緩,因為死緩也是死刑的壹種。但是,這個綁架並殺害被綁架者的人,絕對被判了死刑。

甲和乙屬於綁架罪,乙殺死了丙,不影響甲以綁架殺人罪判處死刑的結果。兩人都被處決,財產被沒收。從法律上來說,其中壹個罪犯是既遂,所有的都是既遂。

至於搶劫、搶奪槍支罪,屬於牽連犯,不單獨定罪,不實行數罪並罰。因為,a/b搶劫或搶奪槍支的行為是綁架C及其家人,兩罪之間有牽連關系,從壹重罪。綁架罪顯然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犯罪,沒有與搶劫罪並行的罪名。所以只能確定壹個綁架罪的罪名。

由於殺害了被綁架的人質,其中只有壹人最終被判處死刑和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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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樓上的回答明顯是外行,完全沒有法律知識。壹般最高有期徒刑15年,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常識是絕對沒有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有期徒刑不能超過二十年。樓上的回答顯然壹點法律基礎知識都沒有,簡直是在胡說八道。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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