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和水土保持違法案件的查處。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宜林地區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第五條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行使水土保持職權。第六條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文物保護區、自然風景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等區域,列為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
禁止在重點預防保護區內從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礦、陡坡開荒、采伐林木(具有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除外)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生產建設活動頻繁的低淺山區、丘陵溝壑區、原始區、河谷和河流等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劃定為重點監管區。
在重點監督區內從事壹切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水土保持監督機構辦理手續,並定期向水土保持監督機構報告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第八條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劃定為重點防治區。
嚴格控制露天采礦、取土、挖砂、砍樹、燒磚瓦、采石、陡坡開荒、過度放牧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硬殼、地衣,禁止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安排專項資金對重點防治區進行綜合治理。第九條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和其他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地區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第十條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和五度以上的荒地,必須經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開墾手續。第十壹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十二條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組成部分,經過科學論證和評價後方可批準。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報送水土保持方案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人員名單和職稱的復印件;
(二)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論證。第十四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發包或者招標的,合同或者招標應當包括水土保持內容,並按照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第十五條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後,生產建設單位應嚴格組織實施。生產建設單位委托水土保持機構組織實施的,費用由生產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六條依法應當準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水土保持設施應當驗收合格;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檢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十七條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本省規定的標準收取,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十九條水土保持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