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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省市* * *建設、* *管理、* *使用的原則,以市為主的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是壹個非行政區域,位於東湖和關山地區,橫跨洪山區、武昌區和武昌縣的部分地區。第三條開發區重點發展通信、生物工程、電子信息、激光、新材料、機電壹體化等高新技術產業。其主要任務是:

(壹)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科研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二)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三)引進高新技術、資金和現代管理方法,促進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外向型經濟。

(四)促進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結合,促進產學研結合;

(五)引進和培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

(六)促進開發區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經營機制,建立新的經濟行政管理體制。第四條開發區鼓勵國內外企業、教學科研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咨詢。第五條開發區管理機構、開發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武漢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和經營環境。

開發區應當支持所在區縣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第六條投資者和經營者可以依法取得開發區科技工業園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並可以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依法轉讓、出租或者抵押。第七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第八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地方性法規的保護。第九條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第二章管理和服務第十條武漢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對開發區實施統壹管理: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原則和要求,制定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和計劃,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授權審批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投資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審批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建設項目和配套項目;

(五)統壹規劃和管理開發區科技工業園,負責園區內土地征用、開發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及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管理;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收、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工商和技術監督;

(七)負責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統計工作;

(八)按照規定的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處理或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九)保障開發區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武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武漢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指導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方向,負責開發區“火炬”項目的審批和申報,委托開發區管委會審批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並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財政、稅務、工商、勞動、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武漢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應當規範程序,嚴格紀律,提高效率,為開發區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三條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批準,可以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外匯管理部門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上述機構為開發區內的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服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開發區設立機構,直接辦理有關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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