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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法》第五條是

《中醫藥法》第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中醫藥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二、中醫法的概念和原理?

中醫藥法是為規範中醫藥行業行為,促進中醫藥有序發展,弘揚中醫藥文化而設立的法律責任。

有三個重要原則。

第壹個原則是公開性,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要接受人民的參與和監督。

二是權威原則。法律的制定需要專家意見的指導,法律的實施必須保證其科學性和實用性。

三是全面性原則。由於中醫藥管理涉及面廣、內容雜,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應保障各方權益,需要全面廣泛的立法。

三。中醫藥法解讀

《中醫藥法》是我國第壹部全面規範中醫藥服務、保護和發展的專門法律。要註意與《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管理執業醫師、藥品、醫療機構的壹般法律的銜接。因此,該條第1款明確,對中藥的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壹規定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壹方面,《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確立的壹般管理制度,在《中醫藥法》中可以不重復,但不影響其適用於中醫藥管理。如醫師資格考試、醫師的權利和義務、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從事中藥生產經營的基本管理要求、非法行醫和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法律責任等。

另壹方面,即使《執業醫師法》和《藥品管理法》有規定,但《中醫藥法》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中醫藥法》作為特別法的規定。例如,在取得醫師資格方面,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過多年的醫學技能實踐取得專門知識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但是,根據本法規定,經過師承學習或者多年行醫,確有醫學技能專長的,經兩名以上中醫醫師推薦,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也就是說,在《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之外,又設立了新的取得醫師資格的途徑。再比如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各類中藥制劑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這部法律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規定只有采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配制,無需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此外,考慮到軍隊中醫藥管理的特殊性,該條第二款明確,軍隊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十四條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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