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層級結構是指構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各種成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層次和等級,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範,由於是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形成了自上而下、統壹的、多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1,國際條約和協定
中國是壹個改革開放的國家,也是壹個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入世後,我國簽署了壹些國際條約,主要涉及汽車準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則、道路交通法制公開原則、對等發放駕駛證制度、道路交通處罰聽證制度等。在法律效力上,中國簽署並承認的國際條約優於國內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我國法律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法律由擁有立法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主要法律,已於2003年10月28日由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主席令公布。它的頒布,推動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層次,由原來的“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因此,中國的法律部門增加了壹個新的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
這裏需要簡單說壹下“交通規則”、“交通法規”、“交通安全法”這三個術語的區別和歷史沿革。
(1)交通規則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發布的。& ltXx交通規則> & gt或者& gt當時法律意識不強,人們更多地把交通規則視為壹種技術規範,而不是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所以人被稱為“交通規則”。從法律角度看,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壹般稱為“部門規章”,也屬於行政法的範疇,但其效力低於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2)交通法規
隨著依法治國和法律意識的深入,改革開放需要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我國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間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道路交通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國車輛的增加、交通管理體制的改變、交通參與者需求的上升、事故的發生以及法制建設,都要求交通規則由“部門行政法規”升級為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為交通安全提供行政法規依據,為道路交通活動提供更加系統健全的交通法律體系。國務院1988年3月9日發布,同年8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 gt可以說是“交通規則”演變為“交通法規”的標誌。
(3)交通安全法(法律)
進入21世紀和中國加入WTO後,中國的交通運輸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機動車保有量年均增長15%,增長勢頭強勁。到2003年,機動車保有量達到9600多萬輛,交通安全出現了很多嚴重問題,如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交通違法等。2003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和混合交通事故數量最多。全國道路交通事故* * *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3.7億元。世界排名第壹;
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但在交通安全法律制度方面,法律層次低,內容與我國民法等法律制度不銜接。比如精神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交通法規中沒有規定;很多方面也與入世後的國際規則不符;在執法方面,壹些交警經常亂執法、亂作為,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規範。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運而生,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質的飛躍。從原來從屬於公安行政法規,從原來的《交通行政法規》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獨立的部門法。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關於國家行政活動的各種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地位低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名稱包括實施辦法、條例、規定和規章。如國務院頒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又壹重要法律文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地方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制定並公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起草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此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五條)。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包括條例、規定、規則、辦法、實施細則等。
5.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部制定並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與有關部委聯合制定並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其效力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比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等。
6、技術標準
分為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也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標誌與標線》(GB 5768-199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GA49 - 93)。
7.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指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有關部門為了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法律,具體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解釋。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法律文件時,制定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和對條文的解釋。比如《交通安全法》解釋了“道路”、“非機動車”等術語的含義。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就如何適用法律所作出的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如何適用所作的說明。
地方解釋是指地方立法機關就如何適用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
不斷完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為主體的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根據上述兩個法律文件的授權,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正在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相關配套規定。現已在北京、廣東、上海、河北、石家莊等省市頒布實施。比如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8號發布的《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河北省公安廳2004年5月1號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執法暫行規範》,石家莊市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還發布了壹些交通安全法規,這些法規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
從內容上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存在壹些不足,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末尾規定的內容或者其他部門授權的內容。比如:交通事故基金的設立、被保險車輛事故賠償的規定、自行協商處理事故的程序等。
從法律層面來說,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需要完善。比如,壹些省市的壹些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規尚未出臺,或者壹些與交通安全法相沖突的舊交通法規尚未清理、修訂或宣布失效。為了使我國的交通安全法既清晰又協調。
中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但迄今為止中國還沒有加入《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和《國際駕駛公約》。壹些出國的中國人,出國時享受不到這兩個國際交通公約規定的壹些便利。因此,我們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設的對外交流,盡快與國際接軌,建立和完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