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政府、省直各部門:《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對有效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事故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保證《條例》的實施,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1.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雇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國家機關和人事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其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具體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三、全省設區的市按照《條例》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阿壩州繼續實行工傷保險州級統籌。甘孜州、涼山州總體規劃級別由州政府因地制宜確定,逐步實施州級總體規劃。跨地區、高產能的中央在川工業單位,可以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工傷保險異地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其他中央和省屬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四、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並報總體規劃區政府批準後實施。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用人單位主要生產業務及工傷發生率,確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適用相應的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五、各統籌地區應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統籌年度實際籌集基金總額的5%提取,工傷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也可從結余中劃出壹部分作為儲備金。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儲備金的積累不得超過當年待征繳基金總額的40%。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於統籌支付本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待遇。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自治區政府統籌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由經辦機構提出,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準備金率可以隨著經濟發展和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比例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六、職工工傷認定的條件、認定管理機構、申請和認定的時效、認定程序、舉證責任等。,應當按照《條例》第三章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執行。我省原執行的職工傷殘性質認定中的有關政策規定,從2004年6月65438+10月1起不再執行。七、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標準、申請和鑒定時限、鑒定程序等。,按照《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執行。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有專門的辦公室,並建立了醫療衛生專家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則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還負責職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八、工傷職工按照《條例》第五章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他需要長期治療的工傷,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6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準為七級傷殘36個月,八級傷殘26個月,九級傷殘16個月,十級傷殘10個月。九、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及時制定,統籌地區和用人單位按照省制定的調整辦法和標準及時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六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比例進行調整。2003年6月35438+2月31前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傷殘職工,經鑒定仍符合護理條件的,從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所需資金按原支付渠道解決。10.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在履行職責、完成任務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按照《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的,第三者責任賠償相關待遇已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第三人責任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工傷職工得不到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十壹、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清算。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清用人單位所欠的工傷保險費。破產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費用的清算標準、支付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省經貿委制定。用人單位依法註銷或者關閉的,應當按規定妥善為工傷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十二、2004年1、1以後,我省各類用人單位按屬地原則發生的職工工傷事故,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性質認定。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由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十三、2003年65438+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其工傷保險待遇已按原有關規定處理,不再重新處理;2004年6月65438+10月1以後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按《條例》規定執行。對2003年6月5438+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未辦理相關待遇的,壹次性傷殘待遇和壹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其他待遇和勞動能力鑒定按規定執行。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至6月5438+2月31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職工,2004年6月5438+10月1日以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完成工傷認定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標準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2002年6月5438+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十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費籌集辦法和標準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十五、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經辦的綜合管理,承擔跨地區生產流動性大的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經辦工作。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省直機關和部分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市(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爭議的復查鑒定,其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各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除負責本轄區內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外,還負責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勞動能力鑒定的具體事務。財政、審計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職責。違反《條例》的,依照《條例》第七章的規定進行查處。十六、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視《條例》的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做好《條例》實施前的宣傳培訓工作,為《條例》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隊伍,切實抓好《條例》的實施。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財政、衛生、民政、物價、工商、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應當相互支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條例在我省順利實施。十七、我省原有工傷保險規定與《條例》和《實施意見》不壹致的。四川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