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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導致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事故導致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1)醫療費用:按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必要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二、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1、醫患之間缺乏信任是醫患矛盾的重要原因。醫患之間缺乏信任和理解,無法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醫療衛生機構少數醫務人員不能多為患者著想,而是從醫院、科室、個人的經濟利益出發,多考慮醫院科室和自己的利益。患者經濟負擔加重,患者及家屬對醫護人員不滿。不能互相理解。2.醫患溝通不足,糾紛增多,是醫患關系不和諧的重要因素。據相關資料顯示,社會上醫療衛生機構的醫患糾紛,絕大部分是因為醫務人員與患者或其家屬之間的溝通和理解不夠。壹旦發生誤會,醫患之間馬上就會產生矛盾,造成醫患糾紛總量的三分之壹左右。3.在對住院患者的臨床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缺乏對患者的人文關懷,無法理解患者的痛苦心理和身心痛苦,加劇了醫患關系的不和諧。治病救人是壹個,但醫護人員只關註“病”不關註人;特別是民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活動,只強調依靠儀器設備,忽視醫護人員與患者及其家屬在病情、治療等方面的溝通,導致醫患關系緊張,最終發展為糾紛。4.影響醫患關系的直接因素是醫患糾紛投訴和維權渠道不暢。幾年前,中國實施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醫療事故發生後,僅事故鑒定費用就高達數千元,維護患者權益的成本太高。通過正常途徑維護權益還是比較困難的。5.整體醫療和社會保障體系及相關法律法規與社會發展同步。我國社會全民醫保制度不完善也是醫療衛生行業醫患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據相關資料顯示,如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和社會都有完善的全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所有美國國民都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大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每個公民壹旦在醫院生了病,都可以享受政府的社會醫療保險救助。個人不會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所以醫患矛盾很少,也不會出現醫患糾紛。6.然而,醫院和病人是兩個不同的社會單位。醫院是公* * *社會的醫療服務機構,是主動服務。病人是社會的最小單位,也是要服務的群體。它是被動約束的。壹旦出現問題,矛盾很容易激化。這是最嚴重級別的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醫院不僅要根據上述信息對家屬進行賠償,還要追究這起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的相關責任。雖然死後涉及的這些賠償項目是固定的,但是如果按人來算的話,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沒有辦法統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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