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贏信息詐騙。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僥幸心理炒作致富,通過網絡、短信、電話、刮刮卡、信件等媒介發送虛假中獎信息,然後以收取手續費、押金、郵費、稅款等為由騙取錢財;
3.網購詐騙。犯罪嫌疑人在網上發布虛假廉價的商品信息,壹旦事主與其聯系,便要求先支付“預付款”、“手續費”、“寄售費”,通過銀行ATM機騙取錢財;
4.電話欠費詐騙。嫌疑人給受害人家裏電話打電話,聲稱家裏電話欠費,將受害人電話轉到所謂的公安局核實。假公安謊稱受害人個人信息已被泄露,銀行賬戶已被用於犯罪。他要求受害人及時保護賬戶,將手機轉到某銀行客服中心。假銀行工作人員要求事主將存款轉入賬戶,並要求事主按照其指示去ATM機操作,實施詐騙。
5.退稅欺詐。虛構“購車、購房退稅”誘導受害人向ATM機轉賬。犯罪嫌疑人通過其他方式提前獲取購車人和租車人的詳細信息,以國稅局或財政局工作人員的名義通過電話或短信聯系被害人,謊稱根據國家最新政策,被害人可以享受購車人和租車人退稅,並留下所謂的“服務電話”或“領導電話”,騙取被害人信任。事主壹旦聯系到上述電話號碼,就被誘導以交手續費和押金的名義向ATM機進行虛假退稅和真實轉賬。
6.以假匯款或還貸為名進行詐騙。嫌疑人首先發送諸如“妳好!請匯款到XX銀行(或其他銀行);賬號:XXXX謝謝!”受害者誤以為是生意夥伴或債權人發來的信息,即按要求將錢匯到指定賬戶後再進行核實,後悔也來不及了。
7.虛構股票走勢詐騙。犯罪嫌疑人以某證券公司的名義,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方式散布虛構的個股內幕信息和走勢,實行會員制,按照會員級別收取壹定費用。如果指定的股票走勢不謀而合,則通過索要咨詢費、承諾繼續提供個股內幕信息或走勢等方式實施詐騙。
8.貸款詐騙。嫌疑人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方式向需要小額貸款的群體發送虛假貸款信息。壹旦有受害人聯系他們,他們就以收取出借人的存款及利息為名,騙取受害人錢財。
9.以“假車禍或摔傷住院”為名詐騙。犯罪嫌疑人在事先知道被害人及其子女信息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子女上課(或上班)時手機關機,冒充醫務工作者或學校輔導員,給被害人家人或朋友打電話,謊稱其子女“出車禍”或“體育課受傷”,急需匯醫療費,從而達到騙錢的目的。
10,虛構綁架事實詐騙。嫌疑人打電話給被害人的親屬,謊稱被害人的孩子被他綁架了,並模擬孩子的哭喊,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
11.提前錄制QQ視頻騙取QQ好友。事先通過盜號軟件和強制視頻軟件盜取QQ號用戶的密碼,並錄制對方的視頻圖像,然後登錄盜取的QQ號與其好友聊天,並將QQ號用戶錄制的視頻播放給他的好友,以騙取其信任,最後以急需用錢為名向好友借錢,從而騙取錢財。
12,發送虛假招聘廣告進行詐騙。嫌疑人以招聘業務員為名發布虛假廣告信息。受害人壹旦聯系上他,就以收取“介紹費”、“培訓費”、“服裝費”為由實施詐騙。
13,發送預測彩票信息詐騙。通過互聯網散布虛構預測彩票信息,實行會員制,註冊會員,預測中獎號碼,收取會員費、保證金、稅款等詐騙行為。
14,發布敲詐信息實施詐騙。向手機用戶發布“我不要血洗”、“如果妳做得不好,請把錢匯回XX賬戶”、“如果妳不把錢匯回XX賬戶,就把妳的大腿挪開”等信息。主要是因為怕後果,他們往往會主動往指定賬戶匯款。
15.發布出售二手車、特價機票或火車票的信息實施詐騙。犯罪嫌疑人在網上發布此類信息後,壹旦受害人聯系他,就要求買家以定金的形式匯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騙取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