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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熱電聯產的綱領性文件是冀計[2000]1268號;此外,發改能源[2007]141號也是重要文件。其他文件都有自己的規定,但基本都是出自這兩個。為您發布:

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

冀冀[2000]第1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經貿委、建委(建設廳)、環保局、電力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熱電聯產健康發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國家鼓勵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提高熱電機組利用率”的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修訂了原《關於發展熱電聯產的若幹規定》(計能[65438]

關鍵詞:熱電聯產條例通知

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

熱電聯產具有節約能源、改善環境、提高供熱質量、增加電力供應等綜合效益。建設熱電廠是城市控制大氣汙染、提高能源效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熱電聯產發展迅速,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促進熱電聯產發展,特制定如下規定:

第壹條各地區正在制定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各地區在制定發展規劃時,要堅持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認真貫徹“節能與能源開發並舉,節能優先”的方針,按照建設部、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城市供熱規劃管理的通知》(建總[1995]126號)的規定,認真編制和審核城市供熱規劃。根據當地城市供熱規劃、環境治理規劃和電力規劃,編制當地熱電聯產規劃。

在規劃熱電聯產項目時,應積極發展城市熱水供應和集中制冷,擴大夏季冷負荷,提高全年運行效率。

第三條熱電聯產規劃必須按照“統壹規劃、分步實施、以熱定電、適度規模”的原則,以供熱為主要任務,符合改善環境、節約能源、提高供熱質量的要求。

第四條各級計委負責熱電聯產的規劃和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各級經貿委負責熱電聯產的生產管理和制定熱電聯產技術改造計劃的審批,各級建設部門是城市供熱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環保部門應根據有關環保法規對熱電聯產進行監督。

第五條各地區要根據國家能源和環境保護政策,根據能源供應條件和優化能源結構的要求,從改善環境質量、節約能源、提高供熱質量入手,優化熱電聯產燃料供應方案。

第六條在國務院新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頒布前,熱電聯產的審批按以下規定執行:

1.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的基本熱電聯產項目、總發電容量25兆瓦及以上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須報國家計委審批。

2.單機容量小於25兆瓦的熱電聯產基本建設項目和總發電容量小於25兆瓦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3.現有凝汽式發電機組改造為熱電聯產項目、熱電聯產技術改造項目和燃料結構改變及綜合利用的熱電聯產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經貿委核準;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審批,並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4 .總造價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火電廠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須報國家計委審批;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經貿委審批。

5 .熱電廠、熱網、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應同時審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投入使用。熱網建設資金和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不落實的,不予批準熱電廠項目。

第七條各類熱電聯產機組應當符合下列指標:

1.傳統的熱電聯產,其中加熱渦輪發電機組的蒸汽流發電並提供熱量。應滿足以下指標:

1.年平均總熱效率大於45%。

總熱效率=(供熱+供電× 3600kJ/kWh)/(總燃料消耗量×燃料單位低位熱值)×100%*

2.熱電聯產的熱電比:

(1)單機容量50 MW以下的火電機組,年平均熱電比應大於100%;

(2)單機容量50兆瓦至200兆瓦的火電機組年平均熱電比應大於50%;

(3)單機容量200 MW及以上的抽凝兩用供熱機組,采暖期熱電比應大於50%。

熱電比=供熱/(發電量× 3600kJ/kWh) ×100%。

2.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包括:燃氣輪機+供熱余熱鍋爐,燃氣輪機+余熱鍋爐+供熱汽輪機。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應滿足以下指標:

1.年平均總熱效率大於55%。

2.不同容量水平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的年平均熱電比應大於30%。

第八條符合上述指標的新建火電廠或擴建火電廠增加容量的部分免交上網配套費,電網管理部門應允許並網。投產第壹年,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年平均熱電比和總效率簽訂上網電量合同。在保證供熱和機組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供熱機組可以參與調峰(背壓機組不參與調峰)。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開發區內建設的火電廠投產後三年;而現有的火電廠,經過技術改造,達不到第七條規定的指標,報經省綜合經濟部門批準後,按實際熱負荷核減結算電量,超出部分實行免費調度。

第九條熱電聯產能有效節約能源和改善環境質量,各地區、各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火電廠應根據熱負荷的需要確定最佳運行方案,並以滿足熱負荷的需要為主要目標。地區電力管理部門在制定火電廠電力調度曲線時,必須充分考慮供熱負荷曲線的變化和節能因素,不得以電力指標限制火電廠對外供熱,更不得強制火電廠降壓降溫供汽,否則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城市供熱管網是城市基礎設施的壹部分,各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其建設,使城市供熱管網與熱電廠壹起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充分發揮效益。

第十壹條凡以余熱、余氣、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煤層氣為燃料的火電廠,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壹步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在熱負荷穩定的地區,中小型冷凝機組應改造為供熱機組,且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

第十三條鼓勵使用清潔能源,鼓勵發展熱、電、冷熱電聯產技術和熱、電、氣熱電聯產,以提高熱能綜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條積極支持發展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

1.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汙染少,效率高,靠近熱電負荷中心。國家鼓勵以天然氣、煤層氣等氣體為燃料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

2.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的發展應堅持適度規模。根據當地熱力市場和電力市場的實際情況,以供熱為主要目的,盡量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和季節適應性,可以采取余熱鍋爐補燃措施,而不是片面擴大燃機容量和發電容量。

3.根據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廠穩定用氣量大、為天然氣管網提供調峰支持的特點,合理制定天然氣價格。

4.小型燃氣發電機組和余熱鍋爐組成的小型熱電聯產系統,適用於廠礦、寫字樓、賓館、商場、醫院、銀行、學校等分散的公共建築。具有效率高、占地面積小、環保、降低電力線損和應急等綜合功能,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推廣。

第十五條單臺容量20噸/小時及以上的供熱鍋爐,年利用熱負荷4000小時以上,經技術經濟論證有明顯經濟效益的,應當改造為熱電聯產。

第十六條在已建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的供熱範圍內,不得建設燃煤自備熱電廠或永久性供熱鍋爐房。當地環境保護和技術監督部門不得批準小鍋爐擴建。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投產後,部分容量大、設備狀況好的鍋爐經批準保留作為供熱系統調峰備用,其余小鍋爐應在三個月內由當地政府明確拆除。

在現有熱電廠供熱範圍內,不應有分散的燃煤小鍋爐運行。現有分散燃煤鍋爐要限期關停。

在城市熱網* * *熱力範圍內,住宅小區應采用集中供熱,不得采用小鍋爐等分散供熱方式。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推進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每年在市政建設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

第十八條居民供熱和采暖應當積極推廣按用戶用熱量計價收費的新制度。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新建住宅室內采暖供熱系統按分戶安裝計量儀表設計建設,實行熱費收費;原有住宅建築應以試點項目為主。逐步進行改造,到2010基本實現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九條熱電聯產項目接入電力系統的方案,電力管理部門必須及時提出審查意見。供熱管網的走向和敷設方式必須及時經當地城建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熱電聯產項目的建設、安裝、調試、驗收和投產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和相關規定。熱電廠和城市熱網在建設過程中,應分別由電力和城建管理部門進行監管。

第二十壹條火電廠的電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制定。熱電聯產熱價、電價的制定應充分考慮火電廠節能環保的社會效益,在兼顧用戶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分攤,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價格管理權限規定公平合理的價格。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文中出版單位其他文件中涉及熱電聯產的部門,如與本文不壹致,以本文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7]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建設廳(建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集團、大唐集團、國電集團、華電集團、中國電力投資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中國電力工程咨詢集團、神華集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華潤集團、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規範建設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對促進我國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轉變增長方式、提高經濟效益、推動技術進步、減少環境汙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制定了《煤矸石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設計科

2007年1月17日

關鍵詞:熱電聯產條例通知

附件:

煤矸石熱電聯產及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實現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新建(擴建)煤矸石熱電聯產和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第三條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發電規劃、項目申報和審批以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二章規劃

第四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模、產業發展現狀和資源等外部條件,結合現有電廠改造和小機組、鍋爐關閉等情況編制。

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科學預測熱負荷並適度前瞻,對不同規劃建設方案的能耗和環境影響進行論證分析。

地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納入全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工業發展規劃。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總裝機容量應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全國電力發展規劃裝機容量內專項規劃的審批,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專項規劃實行滾動管理,熱電建設規模根據電力規劃建設規模確定的周期(壹般為3年)統籌確定,必要時可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進行調整。

第六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當優先規劃建設在大型煤礦礦區或者毗鄰大型洗煤設施,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應當考慮熱電聯產;限制分散建設以煤矸石為燃料的資源綜合利用小型發電項目。

第七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設備選型應當根據燃料特性確定,按照集約化、規模化、就近消化的原則,優先建設大中型循環流化床發電機組。大型礦區以外的郊區原則上不規劃建設燃用煤矸石的熱電聯產項目。

第八條熱電聯產建設劃分為五類區域,具體區域劃分依據《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等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熱電聯產應當以集中供熱為基礎。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暫不考慮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

第十條在寒冷寒冷地區(包括秦嶺、新疆、青海、西藏淮河以北)和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城市,應當優先規劃建設以供熱為主體的熱電聯產項目,以分散供熱替代鍋爐,改善環境質量,節約能源消耗。

夏熱冬冷地區(包括長江以南部分地區),有集中供熱條件的可適當建設供熱機組,可考慮與集中制冷相結合的熱電聯產項目。

在夏熱冬暖地區和溫和地區,除工業區需要建設供熱機組外,不考慮供熱和采暖機組。

第十壹條有工業熱負荷的工業區應盡可能集中規劃建設,實現集中供熱。

第十二條在現有熱電廠供熱範圍內,原則上不重復規劃建設企業自備熱電廠。除大型石化、化工、鋼鐵、造紙企業外,限制建設為單壹企業服務的熱電聯產項目。

第十三條熱電聯產項目,優先考慮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

背壓機組發電裝機容量不納入電力建設控制規模。

背壓機組不能滿足供熱需求的,鼓勵建設單機20萬千瓦以上大型高效供熱機組。

第十四條在電網規模較小的偏遠地區,結合當地電力電量平衡需要,可根據熱負荷需求規劃抽汽冷凝式供熱機組,優先考慮利用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熱電聯產機組;限制建設和淘汰次高壓參數及以下燃煤(油)冷凝機組。

第十五條以熱水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項目覆蓋的供熱半徑壹般按20公裏考慮,在10公裏範圍內不重復規劃建設此類熱電聯產項目;

壹般以蒸汽為加熱介質考慮為8公裏,此類熱電項目不在8公裏範圍內重復規劃建設。

第三章批準

第十六條除背壓機組外,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審查熱電聯產建設方案和熱電聯產分產方案。熱電聯產的年能耗和當地排放的汙染物總量低於單獨生產熱電聯產的,熱電聯產項目方可批準。

項目申請人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提供前款要求的資料。

第十七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是項目審批的基本依據。項目審批應在專項規劃的指導下進行,經過科學論證和專家評審,明確擬建項目。

第十八條熱電聯產項目報批時,除提供與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相同的配套文件外,還需提供配套熱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整合供熱區域方案、現有機組改造和小火電機組(小鍋爐房)關停方案,以及相應的承諾文件, 地方物價部門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具的熱價批復文件,項目申報單位及其他地方熱電聯產項目的運行情況,以及近三年的核查情況。

第十九條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在申請核準時,除提交與常規燃煤火電項目相同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供支持該項目鍋爐設備選型的訂貨協議、相關部門對當地燃料來源的論證和批準文件、項目申請單位及其他當地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運行情況及近三年的核查情況。

第四章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采用多種方式解決中小城鎮季節性供熱問題,推廣使用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使用天然氣、煤氣、煤層氣,實施分布式熱電聯產。

中小城鎮季節性供熱應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進適用的原則。

第二十壹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大力發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積極探索高效清潔熱電聯產技術的應用,重點發展煤氣化、供熱(制冷)、發電等多聯產技術。

第二十二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實行競爭性招標的地區,由市場競爭形成;未實行競價上網的地區,新建項目上網電價執行國家公布的新投產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第二十三條熱電聯產項目的火電出廠價,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效益、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根據物價部門成本監審後確定的當地供熱定價成本和規定的成本利潤率或凈資產收益率,由省物價部門或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統壹核定,煤熱聯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熱電聯產供熱與其他供熱方式的銷售價格逐步實行同熱同價。

第二十四條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應當優先上網發電。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運行時,根據實時供熱負荷曲線,以“以熱定電”的方式優先上網發電。當處於非供熱運行或超過供熱負荷曲線時,應根據同類凝汽式發電機組的能耗水平確定發電調度順序。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綜合考慮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國家有關規定。,完善項目檢查和認證驗證制度。

熱電聯產項目必須安裝熱負荷實時在線監測裝置,並實現與發電調度機構聯網。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成投產後,項目核準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確認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受委托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將驗收結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只有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才能申請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或補貼。熱電聯產企業和其他供熱企業應同等享受當地供熱優惠政策或補貼。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生產經營過程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經委、經貿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年度核查。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審批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優惠政策,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組織專項檢查。經查,明確存在欺詐行為,責令停止網上經營,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的監管。對應報政府審批而未申報的項目、已申報但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未按項目審批文件要求開工建設的項目,壹經發現,項目審批機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具有核準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十條燃用煤矸石和低熱值小於12250 kJ/kg的低熱值煤的項目審批,按照燃煤項目管理,適用本規定和其他有關燃煤項目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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