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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疫情監測、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

(壹)國務院批準並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三)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除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外,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規劃,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和保護。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壹安排。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內陸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在自然保護區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的職權。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關、城鄉建設、衛生、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實施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

自然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協助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網絡、報刊、廣播電視、視頻、圖片、櫥窗展覽等形式,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九條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壹次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並根據野生動物種群動態和棲息地變化情況,制定和調整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第十條每年4月1至7日為江西愛鳥周,6月11日為江西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可以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區域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自然保護區的具體劃定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對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遷徙或者遷移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在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保護野生動物遷徙或者遷移通道。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在候鳥等野生動物遷徙、繁殖、越冬地和停歇地等重要區域以及野生動物繁殖、經營場所合理設置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定期巡邏檢查,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設立的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負責野生動物的救護、救治、飼養、放生和運送。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野生動物保護和發展。

專項資金包括以下資金:

(壹)財政撥款;

(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三)國內外捐贈;

(四)銷售獵槍彈藥加收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五)其他資金。

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因保護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等損失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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