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視仲裁委裁決的執行,怎麽辦?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會出具裁決書,裁決書應按內容執行。逾期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2.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超過三人,且理由相同的,為集體爭議,當事人應當提名1-3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沒有選舉代表的,按個人爭議處理。
3.申請仲裁時,當事人應當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正本壹份,根據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4.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附上符合申訴條件的相關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當在清單中列明,說明書應當粘貼或者復印在A4紙上。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原件核對。
5.投訴人立案後,應當按照受理通知書的要求預交仲裁費。無正當理由不繳納的,視為放棄投訴。當事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或者減交,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如何計算執行仲裁的費用?
申請費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交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應當按照;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按0。5%的工資。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也是案件判決的結果。只要結果出來,雙方都需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只要有壹方不履行,那麽另壹方和執法人員都有權申請強制執行,他們會對這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