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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審查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市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1]13號),做好境外投資項目的科學論證工作,實現項目投產後的預期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在境外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蘇聯、東歐國家)以投資入股方式舉辦或參與的非貿易項目。

我國境外企業(包括中資控股和中資控股的境外企業)以境外募集資金再投資或參與境外舉辦的非貿易項目,如國內擔保、產品銷售等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事項,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或投向有外交關系國家和敏感地區的,也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舉辦境外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兩個階段: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於規模較小的項目和股份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招標項目,兩個階段可根據情況合並進行。第四條項目建議書是中國投資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文件,主要從宏觀角度論述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項目立項的依據。其內容包括:對擬建項目的目的、投資方式、生產條件和規模、中方投資金額和方式、資金來源、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的初步測算和建議。第五條在提交項目建議書前,根據項目隸屬關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征求我國駐擬建項目使領館的意見,對未建交國家的投資,應當征求外交部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準後,方可開展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有關各方共同編制(參股或其他競爭性招標項目可由中方投資者單獨編制),或委托國內外權威工程咨詢機構編制或咨詢,並經有關各方確認。第七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各方就擬建項目在經濟、技術、財務、生產設施、管理機構、合作條件等方面達成壹致意見的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的所有相關要素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和論證,具體論證項目在經濟和財產上的合理性、盈利性、技術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為擬建項目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報告內容必須實事求是,對各種方案進行比較論證,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符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進行風險分析,留有余地。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是壹項嚴肅的決策工作,審批機關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認真審查,綜合平衡,決定批準與否。規模以上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國內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批準,不得簽署任何具有約束力的文件。第九條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有關各方簽訂項目合同、章程和協議的主要依據。簽訂的合同、章程、協議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原則不符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條中方投資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以下需申請國家資金、國外貸款需國內擔保、產品需返銷國內的項目,由省、自治區計劃部門提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直轄市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分別按項目隸屬關系,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中方投資三千萬美元以上(含三千萬美元)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壹條中方投資100萬美元以下、不涉及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其中,對未建交國家及港澳臺等敏感地區投資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以上項目經批準後報國家計委備案。國務院管理的公司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投資的非貿易項目,須報國家計委批準。第十二條境外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方向、規模、增資、變更股本或取消項目,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增資額和原投資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應報國家計委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報國務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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