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代表大會紀律,在代表大會期間依法認真行使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發表意見,積極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代表大會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查、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代表在閉會期間參加活動的時間,省市人大20天,縣(市區)鄉鎮人大15天。
人大代表應當參加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學習、培訓和法律講座,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人大代表應當密切聯系人民,經常走訪和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種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代表履職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人大代表要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
(四)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依照本法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代表的職責。
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提供保障。
代表著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參加閉會期間統壹組織的執行職務活動的代表,應當安排好自己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