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二、構成要素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耕地管理制度。
作為壹個古老的農業國家,耕地是中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而我國人均耕地只有1000畝左右,僅相當於世界人均耕地的1/3。耕地貧瘠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壹。嚴格保護耕地是全國人民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在集體所有制中展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使用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們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因為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包括耕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耕地。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不違反有關耕地保護管理制度和通過正常審批程序的情況下,都可以合法占用耕地,享有耕地使用權,接受國家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所謂耕地保護制度,是指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壹系列關於耕地的行政法規。
本罪的客體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耕地和未開發後備耕地。耕地包括耕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休閑地、主要種植農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土地、沿湖開墾利用的沿海湖田。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 12.27)第10條,納入基本農田的耕地範圍為: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和教學試驗田。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大量耕地遭到破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關於停止農村建設用地的緊急通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條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和水土流失,制止浪費和破壞耕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鎮)和村莊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發證和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的行為。非法占用耕地通常表現為:壹是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和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其次,如果少批多占耕地,即占用部分耕地是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占了大量耕地;三是騙取批準占用耕地,主要是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者借用、盜用他人名義,大量占用耕地。
改作他用是指將耕地的種植用途改變為其他用途,如開辦企業、建房、築路、采石、采礦、取土、開河、傾倒廢棄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於大量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關於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違反上述土地管理審批程序或者規定數量征用、使用更多耕地的,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還可以根據當時當地耕地的大小和質量,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數量是否多。“對耕地造成大量破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導致耕地基本喪失種植功能,如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嚴重、土壤肥力喪失等。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違反這壹程序非法占用大量耕地的居民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在國家建設用地、單位開發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裏的單位不僅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還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合資或獨資企業、私營公司、企業,以及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於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批準占用耕地,無權批準或頒發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耕地,或有權審查的機關超越職權和權限大量批準占用耕地,通常認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不考慮本罪。
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也就是說,明知將占用的耕地挪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明知將占用的耕地挪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壞。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仍希望或者放任後果發生,是主觀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動機有多種,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非法占有耕地將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對非法占有耕地罪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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