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三方代為履行還有哪些註意事項?
首先,代表他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必須對履行債務有合法的利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講座》中認為,法益可以是財產利益,也可以是身份利益。例如,在上述二手房買賣案中,買受人履行的目的是解除抵押,完成房屋過戶;在總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商履約的目的是為了農民工繼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和工期。但是,如果第三人與債務的履行無關,沒有利益關系,就不能直接代為履行,債權人可以拒收,否則就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第三人有權直接履行,不經過債務人,債權人不得拒絕。
第三,根據債務的性質,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能適用第三人履行規則。因為該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後,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具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但《民法典》第545條已經規定了債權轉讓的例外,所以為了保持壹致,該條第壹款後半部分規定了與《民法典》第545條相同的例外。
第二,履行第三方的義務和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由第三方履行。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為第三方設定義務,這有其獨特的影響和後果。
第壹,第三人不是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不壹定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由第三方履行,即使沒有第三方的明確同意,該約定在雙方之間仍然有效。同時,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換言之,第三人與合同債權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債權人不得基於其與債務人的合同關系向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
第二,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債權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只能依據合同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第三人履行與債務轉移在形式上有相似之處。在某些情況下,壹旦發生糾紛,第三人可能會因為約定不明確而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從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企業法律顧問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應根據合同目的和交易習慣,區別不同情況,認定責任主體。
債務轉移有兩種:壹是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此時,債權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二是指原債務人未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了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已經建立了連帶關系,是連帶債務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如果債權人起訴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債務為由進行抗辯,並且債權人能夠證明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已經轉化為債務轉移,那麽第三人就成為合同的當事人,不再僅僅是履行人,需要對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比如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達成協議,明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應當推定三方有轉移債務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應當承擔直接的償還責任。
三、什麽是第三方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這壹條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是壹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是單方面的,即只有在第三人單方面表示願意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才能生效。
(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第三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時,債務人應當承擔履行或者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即壹旦第三人同意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為了妳更好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