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體性和嚴格自由主義的統壹。具體而言,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現為對實體正義和個體正義的追求,對人格權的關註,以及對絕對所有權、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現代民法三大原則的修正和限制。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對現代民法人文精神的揚棄,是人類走向純粹理想人文精神的重要環節。它反映了我們這個時代的時代精神,克服了現代民法人文精神中的二律背反,具有辯證法的色彩,將極大地促進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發展。
自羅馬法復興、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以來,民法以其自身的邏輯發展。總的來說,按照壹些學者的觀點,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即現代民法和現代民法。現代民法是指在16、17、18世紀發展起來的民法的壹整套概念、原則、體系、理論和思想,並在19世紀西歐各國民法典的編纂中正式形成。它包括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如法國、德國、奧地利、日本和舊中國的民法。現代民法是指20世紀現代民法的發展和修改,與現代民法沒有本質區別。它是現代民法原則和法則在其法律結構基礎上修正和發展的結果。[1]本文闡述了人文精神在現代民法中的基本特征和發展過程,力求指出這種發展背後的力量和啟示。
1.民法的人文精神是什麽?
壹部民法史就是壹部市民社會、民法與人文精神互動的歷史,壹部弘揚民法人文精神、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歷史。在民法文明的歷史形態中,人們最終或多或少地發現了馬克思所說的人的全面自由發展和人的本質的占有。雖然民法文明作為壹個歷史範疇,由於歷史傳統、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地理環境等因素而具有歷史局限性,但只要人文精神是其精神和追求,那麽引導人們弘揚主體性的本質和自由平等的精神就不會改變,否則就不是民法。因此,從民法中抽象出來的“公務員”作為壹個歷史範疇,壹方面有歷史局限性,另壹方面又有歷史進步性,他要弘揚和實現民法的人文精神,這是人類對非至上和至上的認識與民法文明中真理的相對性和絕對性的矛盾表現。民法的崇高在於它喚醒人們成為具有人文精神的“民法人”,從而使他們在人類解放的道路上前進。所以葉林說,“羅馬帝國三次征服世界,第壹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武力因為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著人們思想覺悟的提高和科學的發展而降低影響力。只有用法律征服世界,才是最持久的征服。”羅馬法對世界最持久的征服,不僅在於其相對完備的私法體系,更在於其對人權的肯定和對人的關懷,其中已經包含了近現代民法人文精神的雛形。
我們認為,民法的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的本質和核心,是民法文明的價值追求和終極關懷,是民法的最高原則。壹方面,旨在弘揚人的主體性,肯定人的尊嚴和價值,肯定人在人與物關系中的主體地位,並對這種關系給予民事解答;另壹方面旨在弘揚自由的本質,肯定有限自由主義的價值,肯定人際關系中的自由與平等,並對這種關系給出壹個民事答案。簡而言之,民法的人文精神就是主體精神和自由精神。
可以說,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市民社會與哲學革命矛盾運動的產物。首先,近代民法明確提升了人的主體性,在人類歷史上第壹次真正把人人生而平等的權利寫入法典,承認人的獨立和平等,把人從等級制度和身份制度的壓迫中解放出來。尊重、肯定和解放人民是它的責任。另壹方面,它對人的獨立和平等的關註是形式的,是建立在物的依賴性基礎上的,這導致了現代民法註重形式正義和整體正義而忽視實體正義、個體正義和客體高於主體的現象,這使民法淪為簡單的物權法。其次,現代民法以理性主義和自由主義為靈魂,以“絕對所有權、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為準則。同時,它的革命性失去了辯證法的另壹面,缺乏應有的相對性和節制精神。因此,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矛盾的統壹,具有二律背反和形而上學的色彩。總之,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片面的主體性和絕對的自由主義,體現了那個時代的精神。現代民法就是這種矛盾的制度發展。
二、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
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體性和嚴格自由主義的統壹。具體而言,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現為對實體正義和個體正義的追求,對人格權的關註,以及對絕對所有權、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現代民法三大原則的修正和限制。因此,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對現代民法人文精神的揚棄,是人類走向純粹理想人文精神的重要環節。它反映了我們的時代精神,克服了現代民法人文精神中的二律背反,具有辯證法的色彩,並將極大地促進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發展。
(壹)現代民法人文精神的整體主體性
1.實體正義
創造了現代民法的先驅們滿懷信心地工作,在理性主義的耀眼光環下,創造了壹個包羅萬象、能夠充分預見未來的民法機器。他們認為“只有立法者制定法律,其他什麽都不是”,法官只是壹臺自動販賣機,他的任務只是利用既定的法律規則,沒有漏洞。這種法律無所不包的立法理念是法律形式理性發展的表現之壹,往往傷害了實體正義和個體正義。隨著哲學史上對科學主義、理性主義和實證主義的批判,科學與人文主義的重新聯姻,以及現實法律生活中對形式正義和法典化運動的反思和批判,壹場民法學者、立法者和法官開始尋求民法中理性與人文、理性與經驗的統壹,拋棄絕對統治論和法律無漏洞論的運動。現代民法對現代民法揚棄的表現之壹,就是認識到對人的關懷不僅是理性的,也是人文的。雖然理性也為人文主義開辟了道路,但過於至高無上的理性顯然割斷了民法終極關懷與民法體系之間的臍帶。現代民法正在逐漸擺脫現代民法中片面的壹般正義、形式平等和自由,試圖將壹般正義與個別正義、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結合起來。既肯定了所有人平等自由的價值,又肯定了單個人尊嚴自由的價值,反對犧牲任何壹方。從而使民法所關註的人在制度面前不再異化,而是成為壹個完整的人。總之,現代民法在現代民法的基礎上,使人從片面的人走向完整的人,從理性人和經濟人走向經濟人和倫理人的結合,從而使人的主體性從片面走向全面。現代民法的這種努力表現在許多方面,如兩大法系的融合趨勢、方法論意義上的歸納與演繹的結合等。但縱觀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這兩點最能體現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和人文關懷:壹是“從具體到抽象”,表現為現代民法中壹般條款的出現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大;二是“從壹般到個別”,表明現代民法在揚棄現代民法“抽象人格”的基礎上規定了“具體人格”。現代民法的這兩種趨勢表達了我們這個時代的精神——科學主義和人文主義的初步融合。
對於個人法律權利的倫理化和對人類文化的關懷,民法典中嚴密的邏輯規定往往無法提供充分的可能性,因此法典中存在壹些“強調相對社會責任的傾向”。其中,壹般條款的規定尤為引人註目,其安全閥的作用眾所周知。從這個意義上說,《德國民法典》第242條的規定無論是在理解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都應該屬於現代民法的範疇。法律規定:“債務人有善意並參照交易習慣支付的義務。”學者們認為,德國民法典第242條中著名的壹般條款過去是、現在仍然是契約關系倫理化的壹個突破。該條款規定了“情勢變更”、“交易基礎喪失”、“權利濫用”的原則,共同修正了民法典合同法中個人主義的最初僵化。[2]因此,壹般條款被證明是合同法適應變化了的社會倫理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與倫理從分化走向統壹的標誌之壹。《瑞士民法典》曾被視為20世紀第壹部民法典,是民法從近代向現代演變的裏程碑。在這部20世紀的民法典中,歐根·胡貝爾在法典的前面寫了以下兩條規定:第1條第2款:如果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當遵循通常的做法;沒有約定的,按照自己作為立法者提出的規則進行判斷。第二條:每個人都必須誠實守信?顧?⒙⒙庖ㄷㄷ ㄷ ㄷ ㄷ ㄷ ㄷ ㄷ ㄷ ㄷ?⑷ ⑷ ⑷ ⑷ ⑷ ⑷ ⑷ ⑷ ⑷ ⑷?妳哥哥叫什麽名字?哎?熊?quot《瑞士民法典》第1條和第2條的理論意義在於,在大陸法系歷史上,它第壹次公開將人的因素引入司法程序,以彌補規則因素的不足,因此它第壹次采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則來處理法律限制的模糊性。”[3]這實在是對將價值關懷視為中性、無足輕重之物的實證主義的嘲諷和反動,其結果是削足適履,犧牲個體正義,排斥民法與倫理之間的聯系。這意味著現代民法把人,尤其是個人,置於制度之上。現代民法的這種設計具有真正的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追求,是對人的物化的壹種克服。正是在這種揚棄過程中,民法與人螺旋上升。
隨著“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程以及啟蒙運動中對平等自由的崇拜和信仰,現代民法承認並規定所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人們首先是從私法中的交換價值和權利義務主體的層面來把握的。在這壹點上,現代民法否定並摧毀了等級制度的不平等身份制度,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和人。但由於是不考慮當事人知識、社會、經濟力量差異的抽象人,現代民法調整、保護、關註的對象是抽象人,它只對民事主體作出抽象規定,不分年齡、性別、職業。這樣就抽象出了每個人的具體情況,比如男女老少貧富強弱等等,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後果。因此,星野秀樹教授說:“在現代民法典中,人被視為抽象了各種能力的個體,被視為以平等的自由意誌行事的主體。這種處理方式使得人與人之間的實際不平等特別是貧富差距所產生的問題在各種情況下表面化,產生了難以承受的後果。”[4]這主要表現在強者對弱者在經濟地位上的不公平支配。相反,“現代民法在保持民法典關於抽象人格的規定的同時,將壹些具體的法律人格與抽象的法律人格區分開來”。[5]這主要表現為:第壹,在涉及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勞動法中,形成了特定的人格,雇傭合同的主體成為受群體法學支配的勞動法主體,它積極承認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不平等,試圖糾正那些不平等所產生的不公平結果,換句話說,就是根據特定類型的雇主和勞動者來對待人。其次,為了防止大企業壟斷的弊端,經濟法和反壟斷法也成為重要的獨立法域。第三,在社會關系中往往處於被動和弱勢的消費者和公害受害者,也作為某些特定人格出現在特別法中。總之,“對於壹項法律權利的社會倫理相對主義,民法典中緊密交織的條文往往無法提供充分的論據,從而導致法典之外的法律領域的出現。”如競爭法和卡特爾法、建房法、農業土地租賃法,特別是勞動法。" [6]
這壹變化表明民法正在實現從抽象的平等和形式正義向具體的平等和實質正義的轉變。西方有學者描述過這種現象:“我們必須給法律上抽象的人(如所有者、債權人、債務人)和被架空用於論證的人(如A、B)穿上西裝和工作服,看他們在從事什麽。”他們甚至主張:“在民法中,不允許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主體。”[7]從否定身份不平等到形式平等,再從否定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民事主體在現代民法中似乎重新獲得了“身份”,但我們說古代民法的“身份”與現代民法的“身份”有質的區別。前者是完全的、實質上的不平等,目的是保護少數有權有勢的人的特權。這種從身份到契約,從契約到“身份”,從實質不公正到形式平等,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的運動,表明了民法與人在否定之否定的道路上螺旋式上升的必然規律。
2.人格權優先
“人在從事主體的活動時,不僅把世界分為個人世界和自然世界,而且還把世界分為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世界在人類活動中必然會二元化,然後統壹。”[8]主體性的上升之路,既是成為客觀世界和自然的自由主人的過程,也是成為主觀世界和人類世界的自由主人的過程。所以,人既是事物的主體,也是自己的主體。就公民權而言,人不僅有控制事物的權利,也有控制自己的權利。前者屬於財產權體系的範疇,後者屬於人格權體系的範疇。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曾說:“精神生活是人性的壹部分,所以它是決定人性的特征。沒有這部分,人性就不完美,它是真我的壹部分,是人類的壹部分,是完善人性的壹部分。”[9]自羅馬法確認“抽象人權”以來,個人利益分別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保護,但沒有受到民法的充分保護。自近代法典化運動以來,大多數民法典缺乏完整、嚴格、獨立的人格權體系。在被稱為“屬人法”和“權利法”的民法中,人格權還沒有完全定型和獨立。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體系從來都是不完整的,民法對人的關註其實壹直是片面的。“自本世紀初以來,人類終於有機會進入自我反省和自我反思調整。人格權制度的確立,不僅代表了人類開始以壹種新的視角來規範財產權,也表明了民法理念的進步。”[10]現代民法在現代民法的基礎上,對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精神權利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關註。相對於財產權,人格權優先,人性的另壹面被民法發現和珍視,現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正從片面走向全面。
在法國,雖然早在19世紀初,就已經通過擴大對《民法典》第1382條的解釋,努力保護公民的名譽、姓名、通信秘密等權益。然而,直到本世紀初,人格權才在理論上得到承認。因此,民法典修正案委員會制定的民法典草案第壹部分的第壹章題為人格權。在148至165篇文章中,164和165篇文章與人格權有關。尤其是二戰以來,人格權的概念在法國的理論和判例中已被普遍接受。
在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中,第823條規定:“任何人故意或過失非法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應承擔賠償受害人的責任。”第12條規定:“因他人爭用該姓名的使用權,或者因無權使用同壹姓名的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有權使用該姓名的人可以請求排除損害。”基於此規定,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不受此規定保護。二戰後,基於對納粹蔑視人的強烈反思和人權意識的加強,德國民眾要求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強烈呼聲越來越高。除了個人人格權,是否應該承認“壹般人格權”的問題,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法院順應這壹趨勢,在1954中撤銷了早期案件,並根據新憲法第1條和第2條,認定人身的壹般權利屬於《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保護的絕對權利。因此,雖然《德國民法典》只規定了具體的人格權,但壹般人格權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承認。
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是第壹部確認壹般人格權的法律,也是近現代法典中保護最充分的法典之壹,由此可見其現代民法的壹些特征。該法第28條規定:“任何人的人格受到非法侵犯,可以起訴要求排除侵權行為”,“只有在本法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要求賠償損失或支付壹定數額的慰問金。”此外,《瑞士債法》第48條也規定:“因過失侵害他人人格關系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身關系受到侵害時,以侵害的情節和行為人的重大過失為限,可以請求慰問金。”這樣,根據瑞士民法典和債法,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原則上妳要為妳所擁有的財產損害要求賠償,原則上妳要為妳所擁有的精神損害要求撫慰金,法定情形除外。[11]由此看來,瑞士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是廣泛而現代的。其特點是:“與其他國家不同,對姓名的保護只是在總則中略有規定,而是在‘人格權’壹章中規定,並且在該章標題旁邊,法律寫著:‘保護人格’。這個創新真的是瑞士法律和其他國家法律的區別。" [12]
相對而言,英美侵權法對人格權的保護比大陸法更加具體。特別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保護人格權益的呼聲越來越高。英美侵權法逐漸放寬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人格權的保護也得到了發展和重視。
(二)現代民法中人文精神的嚴格自由主義
1.對絕對所有權的限制
20世紀以來,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逐漸從分離走向融合,私法民營化、公法民營化與理性至上的衰落,以及科學與人文的逐漸融合,現代民法三大原則的絕對性逐漸被修正和限制,形成了民法原則的新發展,直接影響了現代民法的理念、模式和制度。
這種變化首先表現為現代民法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1919德國《魏瑪憲法》第153條第4項規定:“所有權有義務,其行使應有益於社會福利。”也就是說,財產所有人在行使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必須履行從公共利益出發而賦予每個人的義務。日本在1947年修改《民法》時,在第1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私權必須遵守公益,這是基本原則,所有權在創造社會生活中起作用,這與其他權利完全壹樣。”
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被學者們稱為“所有權社會化”,“將主觀所有權變為社會功能”。社會法學派代表人物狄驥認為:“所有權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社會地位。所有者,換句話說,財富的持有人,因為持有財富,就有完成社會職責的義務。當他完成這個職位,他的主的所有行為將受到保護。”[13]葉林在他的法律目的論中也強調,行使所有權的目的不僅應該是個人利益,還應該是社會利益,所以他主張用社會所有權代替個人所有權。這反映了近代以來民法從絕對到相對、從個人本位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從絕對自由主義到嚴格自由主義的歷史必然趨勢。“比如在公法上,國家實行國家征收、征用和各種行政措施,而在私法上,通過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來限制所有權的行使。”[14]
前面說過,人是主動-被動的存在物,民法上的人也是,是權利-義務,是絕對-相對的存在物。對自由的限制是自由主義的應有之義。在現代民法中,由於市民社會反抗絕對政治國家的必要性以及個人主義和絕對自由主義的盛行,在保護人類財產權方面,其所有權保護和適用的絕對性壹面得到了發展,這是歷史的必然,也確實促進了現代資本主義的自由發展。在現代民法中,民法由於對經濟和觀念的否定而否定了自己,所有權行使的相對性方面得到了重視和發展,這是對絕對所有權的揚棄。正是在這種揚棄的過程中,民法體系更加完善,同時所有權背後的人也更加理性、完整、全面。換句話說,它從功利的角度促進了現代民法中“經濟人”和“倫理人”的統壹。只有在後者中,才能真正找到馬克思所說的“全面的”和“自由的”人的原型。
2.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古典契約理論作為現代契約法的基礎,是在當時理性和自由至上的影響下形成的。合同的絕對自由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現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從而將當事人的合同責任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自20世紀以來,契約法中壹度流行的契約自由原則壹再受挫,與之相關的自願主義、價格中心論和絕對自由主義也遭到抵制,契約自由原則陷入危機。在契約自由原則屢遭限制和批判的情況下,甚至有學者驚呼“契約已死”。
1907采用的瑞士民法典具有明顯的現代性。正是受其驅動,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在其民法典中規定或補充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般條款。根據這壹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這就要求壹般義務(或先合同義務和信賴義務)成為合同法的實質性要求,締約過失責任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被廣泛接受,從而為二十世紀的合同法打破以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為中心的封閉的合同法體系奠定了基礎。而且,誠實信用與“情勢變更”、“交易基礎消滅”、“權利濫用”等壹系列壹般條款壹起,使壹般條款成為壹個整體,將人的因素、利益衡量原則、相對性原則納入到信奉絕對性和形式正義的私法理論和實踐中,對立法和司法活動產生重要影響。在合同法方面,從這些壹般條款中衡量當事人公平參與的實體正義、自由和平等,制約和沖擊了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和雇傭合同中強者的有利地位。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壹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打破商業高度發達、資本不斷集中、卡特爾和辛迪加出現的經濟中大企業與小企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簽約的不自由和不公正;與娛樂、服務等領域消費者、生產者、銷售者之間明顯的不自由、不平等決裂,體現了這種契約自由限制的改變。真正衡量交易雙方的現實利益、社會地位、資源控制和信息占有能力,從而摒棄形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是現代民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進步。為此,國家不得不幹預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從而幫助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因此,有學者認為,根據人權的要素,現代異化的契約自由必須受到限制。所謂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不應該從表面上理解為對契約自由的限制,而應該理解為對異化的契約自由的限制,即限制強者、強者和勝利者的單方契約自由,限制他們支配弱者、弱者和失敗者的自由。[15]
總之,現代民法對契約自由的限制實際上是對現代民法形式上的契約自由和正義的超越。“合同法不是合同本身,它更應該關註人們希望通過合同達到的目的,也就是人們希望通過合同獲得的權益。”[16]再者,現代民法主張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不是對人的自由的限制,而是註重形式上的人的自由,強調實質上的人的自由。現代民法人文精神在合同法領域的實質在於形式與實質相統壹的自由,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統壹的自由。
3.過失責任的糾正
在現代民法中,根據自由主義、理性主義和私法自治的原則,自由平等的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如果結果發生了損害,個人也要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即過失責任。過失責任被認為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原則之壹,它具有邏輯力量、道德觀念、社會價值和人的尊嚴四大價值。[17]它通過完善道德風尚、確定行為規範、防止損害、協調利益沖突,對現代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18]然而,在19世紀末,這壹現代民法原則增加了填補損害的必要性,特別是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和現代民法中個人主義思想基礎的動搖,開始遭受壓力和危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刻意追究當事人的主觀責任,那麽利益分配肯定會失去平衡。因此,不可避免的是。因此,無過錯責任制度的出現彌補了過錯責任的不足。
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其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的壹種法律責任形式。這實際上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民法追求實體正義,民事責任制度中私法公共性的表現。龐德曾從維護社會安全的壹般義務出發,論證了危險責任和嚴格責任的合理性。他認為,始於19世紀後期的西方國家的法律旨在將社會化的思想帶入法律領域。在這個階段,法律關註的是社會利益,而不是保護個人利益。從“壹般安全”的目的出發,應當確定“因持有危險貨物或者從事危險經營的人未能防止損害的發生而造成的損害”的責任。他認為嚴格責任原則是對個人主義的否定,這在現代法哲學中是高度恰當的。“無過失責任的基本理念在於對不幸損失的合理分配,埃塞教授特別強調為‘分配正義’。”[20]因此,可以說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現代民法追求實質正義的產物。表面上看是不對行為人的過錯負責,但兩者有質的區別。過失責任原則的確立是對結果責任原則的揚棄,而無過失責任原則是對過失責任原則的修正,體現了壹個否定與否定的過程。正是在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矛盾運動中。墓之墓?⒄ ⒄ ⒉ ⒉?屯盛啤酒?/P & gt;
1804《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規定:“除因自己的行為造成損害外,即因他人的行為或其保管的物造成損害的,也應負賠償責任。”按照立法者的本意,是指第1385條和第1386條關於動物所有人和建築物所有人的責任。根據國家法律依法制定的壹般理論,當事人也可以證明自己對動物的監管並不松懈,或者證明自己對建築物的建設和維護並不疏忽。1897年,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需要,法國最高法院首先開始采納壹些學者提出的理論,認為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的後半部分是壹種概括。/ca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