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壹個完整的旅遊目的地進行整體規劃布局、綜合統籌管理、整合營銷推廣,促進旅遊業全區域、全要素、全產業鏈發展,實現旅遊業整體發展的發展模式。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全域旅遊發展戰略,將旅遊業作為重要支柱產業,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以建設國際生態休閑度假目的地為目標,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遊推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市、縣(市、區)負責人聯系全域旅遊的制度和議事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促進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旅遊文化行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發揮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依法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旅遊糾紛,規範全域旅遊產業發展。第二章規劃與實施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調查、評價和登記工作,協調全區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旅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旅遊發展規劃,並征求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旅遊重點建設項目目錄,推進旅遊重點項目建設,逐步實施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第九條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重大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召開相關論證會、評審會等會議,通知旅遊主管部門、旅遊文化行業協會、商會等相關社會團體參加。第十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球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可能對旅遊資源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建設,應當依法制定規劃。旅遊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防止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實施方案。第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退出機制,對未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導致國有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閑置的,可以依法收回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第三章設施建設和服務保障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域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和配套設施,推進跨區域合作管理,消除跨區域旅遊服務壁壘。第十三條全域旅遊交通網絡建設應突出以下重點:
(1)開展路網規劃和重要節點項目建設,合理安排旅遊交通線路,逐步實現兩條高等級公路達到5A級旅遊景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壹條高等級公路達到4A級旅遊景區,壹條二級公路達到3A級旅遊景區、省級旅遊度假區、省級旅遊景區、旅遊小鎮、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地質公園、旅遊村、綠道、古驛站。
(2)完善旅遊目的地客運基礎設施體系和多元化出行接駁體系,逐步開通旅遊專線或旅遊輔助公交,實現城市中心與交通樞紐及各大景區、綠道、古驛道等重要節點的便捷快速連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市政園林等主管部門統壹規劃、設置和改造升級旅遊交通導向標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 * *信息圖形符號。第十四條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統籌建設城市綠道、自行車道、徒步步道、慢行系統、交通站點等旅遊休閑設施,開發通達、遊憩、體驗、運動、健康、文化、教育等主題旅遊線路。
鼓勵在國省幹線和風景道沿線增設觀景臺、自駕車房車營地和高速公路服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