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遲來的正義是不正義的”是英國的壹句法律格言,表達的意思是司法裁判的目的是維護社會正義。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司法裁判的結論必須公正,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須公正。在程序正義問題上,壹個重要的問題是及時做出司法判決,並將這個判決告知當事人。判決太晚或者告知當事人太晚都是不公平的,所以也是不公正的。
在司法領域,遲來的正義會對當事人造成各種法律損害。法律是公器,要彰顯公信力。但在現實中,由於司法程序中的人為因素或法律本身設計上的缺陷,保護公民權利的成本增加,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壹、遲來的正義與非正義——對正義的內在追求
遲來的正義與非正義、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都是審判工作所追求的目標。公正與效率確立了司法改革的偉大目標。它的確立,標誌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思路更加成熟,從過去單壹的追求,如對辯訴制度和程序正義的簡單模仿,走向了更深入、更全面的思考;同時,也標誌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化趨勢。此外,公正與效率目標的確立不僅僅是壹個口號和理念,更是在認清司法工作本質和內在規律的基礎上,對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層理論問題的研究,對司法改革各方面和具體制度的設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將迫使我們把司法改革作為壹個系統工程來對待,從而避免過去那種摸著石頭過河的零敲碎打的局面。
二、遲來的正義與非正義——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雖然公正與效率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標,但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不能簡單地視為壹體。我認為:正義是正義的終極和最高目標;效率是通過正義實現正義的最佳狀態。在保證正義的前提下,效率是正義的內在追求之壹。沒有正義,效率就沒有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義是第壹位的。當然,在司法效率普遍較低的時期和地區,效率應該是第壹追求。
公平與效率之間的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密切關系是主導方面,也就是說,它們是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認為僅僅追求正義而忽視效率就能真正實現法治;另壹方面,也不會認為只追求效率而不顧公平是正常的。可見,沒有效率的正義是延遲的或虛幻的正義,沒有正義的效率是任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也會有雙胞胎之爭。在確立這壹矛盾的最佳組合的過程中,既要確立公平與效率的統壹標準和原則,又要認識到上述標準和組合點不是壹個死板的公式,而是壹個需要創造性的裁量和靈活的辯證原則指導。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不同的情況下,公正與效率的側重點也是不同的。所以,公正和效率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真正在理論上討論清楚,在實踐中建立各種保障制度,以達到公平與效率的完美結合,是壹項長期艱巨而細致的任務。
第三,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必須通過具體的制度和程序來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正和效率可以作為司法改革的指導原則,可以用來檢驗各種具體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建立。只有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使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實現公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證。雖然我國法官的素質有了壹定程度的提高,但從新時代的要求和與國際接軌的要求來看,其素質水平仍有待提高,素質參差不齊,需要通過人員分類、分級負責的方式來改善。
除了法官的專業素質,他們的道德素質也到了應該引起足夠重視的地步。我認為,制定法官道德規範,完善法官道德監督機制和相應的懲戒制度,是當前應該考慮的重要問題。在制定具體道德規範時,主要考慮法官職業的特點和基本要求,並以此為基礎制定具體規範。綜上所述,法官的道德標準應圍繞以下原則制定。(1)評委要中立、超然、客觀。(2)法官應具有強烈的社會良知和責任感。(3)法官應具有精英意識和對社會利益和沖突的整體把握和洞察。(4)法官要超脫,即甘於孤獨,不求功名,最好是執行正義的“看不見的手”。(5)法官要剛正不阿,不畏強權。在壹定程度上,法律的權威取決於法官的信仰和行為,甚至不惜犧牲自己。(6)法官應高度自律,遠離誘惑,潔身自好。
司法公正與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它們的實現需要全體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努力和奉獻,也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