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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的物權有幾種。

法律主觀性:

壹、物權的類型

(1)自有產權和其他產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權利。因為和別人的東西無關,所以叫產權。所有權是財產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定的物權。他人物權是對他人財產的權利,其內容是壹方對他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支配。

(2)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是不動產權利,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是不動產權利。

(3)主產權和從產權

這是基於產權是否獨立的分類。主體財產權是指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可以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從屬物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是為有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在與被役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中,地役權也是壹種財產權。

(4)所有權和物權限制

這是基於對標的物的不同控制範圍的物權之間的區別。所有權是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有學者認為,所有權也應受到法律和相鄰關系的限制,因此應避免限制物權的概念。日本學者Masayoshi首創“有限物權”壹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的內容是有限的。但這只是壹個名稱之爭,所有權和限制產權的分類本質是壹樣的。

(5)有限物權和無限物權。

這種劃分的標準是物權的存在是否有期限。附期限物權是指有壹定期限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不定產權是指沒有預定期限而永久存在的產權,所有權屬於不定產權。

(6)民法上的財產權(壹般財產權)和特別法上的財產權。

這是基於物權所依據的不同法律的區別。民法上的物權是指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沒有民法典,民法典中的物權就是民法中的物權。特別法中的物權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中規定的物權。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的調整範圍該部分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7)權利和占有

占有是基於對物的實際控制和占有,所以占有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支配物是可以成立的。基於占有制度,占有人實際控制物,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礙其占有等效力的權利。是壹種類似於物權性質的權利,所以應該是物權的內容。

這種權利是相對於占有而言的。它不僅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控制,而且有權利作為依據,基於此的權利就是權利。

(8)意向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是指基於當事人意誌而發生的物權,如買賣、轉讓等。法定物權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轉移的物權。民法典中的留置權和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二、物權的法律意義

民法典的定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物權的內容(即權力)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基於自由意誌通過協商創設或確定。

具體含義:

1物權的種類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該理論被稱為“類型強制”。

物權的內容是法定的,禁止當事人創設與民法典法定內容相違背的物權。該理論被稱為“固定型”。

物權的效力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

民法第四百壹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物權公示的方式合法,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三、什麽是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主義又稱民法主義,是指物權只能依法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式不得改變。民法典原則是民法典的壹項基本原則,被認為是“民法典構建的重要支柱之壹”。研究民法典法定原則,探討其內涵、存在基礎和發展趨勢,無疑對我們今天的物權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通過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物權分為哪幾種,壹種分為八種,相信網友也經常能看到自有物權和其他物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保證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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