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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壹)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在劃清金融機構和審計機關職責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和頒布金融監督法,從法律上確定金融監督的地位,強化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法監督體系中的地位。通過法定程序明確職權、責任、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反財經法規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同時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各個環節制定行政法規及其實施細則,減少使用行政手段,更多使用法律手段,更多通過司法程序進行公眾監督和紀律監督,減少暗箱操作現象。為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創造良好的法律條件,加大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的隨意性,真正把財政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比較系統完整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二)圍繞財政改革,建立健全財政管理機制,逐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壓縮尋租行為空間。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政府在繼續做好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把不該辦的事交給企業、市場和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的作用。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壹步清理、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目前財政管理中存在很多尋租行為,如財政資金的分配、轉移支付的安排、收費項目的確定、會計從業資格的認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等。只有大幅度減少這些項目,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財務違規的原因。

2.完善財務內控制度。

全面實現財政分配、財政管理和財政監督的“三權分立”。財政分配、管理和監督的分離可以提高財政分配的透明度,增強財政監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壹套行之有效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和內部部門之間、部門與管理環節之間的制約機制。重點完善財政資金撥付過程中的審批程序和業務檢查。通過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財政資金的分配程序和撥付渠道,使財政資金運行的每個環節都有章可循。制定財務內部監督規章制度,使內部監督規範化、標準化。當前,要繼續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牢牢掌握資金運行的主動權;推進部門預算改革,強化預算約束;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堵塞財政支出漏洞;加強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研究,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提高財政監管效果;對重要崗位實行定期輪崗制度,防止財務違規。

(3)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從以事後監督和突擊檢查為主,到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並重,事前、事中、事後監督並重,財政監督將走向經常化、制度化。著眼於財務活動的全過程,通過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真正形成監督與管理並重、日常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財務監管新格局。日常監管通過對財務資本運營初始階段的論證和預測,制定各種保障機制,確保目標的實現;通過跟蹤操作過程,發現偏差並及時糾正。通過加強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檢查緊密結合,逐步建立覆蓋資金運動全過程的監管框架,將事前審核、事中監控和事後檢查核實相結合,體現金融監管的嚴密性、及時性、預防性和有效性,發揮整體優勢。

(四)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作用

要進壹步提高財政的透明度,公開財政的程序和處理方式,接受人大的評議和公眾的監督。公共財政是公開透明的,包括政策、程序、資金、轉移支付、結余資金的使用都是透明的,在陽光下運行。第壹,加強人大監督。NPC的財政監督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全過程。NPC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每年的NPC會議之前對預算進行預先審查是壹種有效的方式,可以彌補NPC會期短、內容豐富、時間緊而難以詳細審查的缺點。二是加強輿論媒體的監督,這是預防腐敗的有效形式。德國的輿論監督力量很大,被稱為“第四權力”。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發現腐敗舉報時有調查的義務,這從法律上保證了社會監督的應有地位。三是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制度建設的壹個重要內容應該是明確應該公開的具體內容。原則上能公開的都要公開,包括制度的制定、資金的分配、責任的劃分、項目的評估、資金的使用效果、查出的違規問題。這是改變暗箱操作,防止有人從中漁利的唯壹有效方法。應制定《政府預算公開條例》,明確規定部門預算和財政監督發現的問題,除軍事秘密外,壹律公開,真正實現“陽光財政”,提高財政監督的有效性。

(五)加強金融監管的信息化建設。

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金融監管提供了便利條件。通過建立財務信息共享機制,可以降低監控成本,實現實時監控。信息系統應當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全面跟蹤和監控,逐步建立從財政收入征收到預算支出申報、撥付和使用的跟蹤監督機制。要結合“金稅工程”和“地政工程”,開發壹批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督管理軟件,包括金融信息采集系統、信息分析系統和金融違法預警系統。

(六)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懲治金融犯罪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下大力氣處理違法犯罪責任人,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讓我們杜絕小問題,更不要彌補懲罰或以懲罰代替懲罰。各級財政部門要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公安司法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建立健全聯合辦案制度和責任人員個人責任移交制度,把查處單位違規行為與查處個人違規行為緊密結合起來,把懲處單位與懲處個人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懲罰措施的威懾作用和金融監管的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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