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旅遊資源普查、旅遊發展規劃編制、重點旅遊資源和景區前期開發、旅遊公益設施建設、旅遊宣傳、旅遊項目招商、民俗文化傳承保護、特色文化產品生產開發、旅遊項目貸款貼息等。第七條自治縣鼓勵投資者在自治縣投資旅遊業,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經營旅遊項目,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態體驗的旅遊項目,開發加工具有彭水歷史文化內涵和苗族、土家族特色的旅遊商品。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民族發展、扶貧和農業發展資金,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利用民族村寨、自然景觀、生態農業和新農村發展鄉村旅遊,豐富旅遊產品。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飯店、農家樂和旅遊運輸企業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引導、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優化旅遊發展環境。
旅遊賓館飯店執行與壹般工業企業相同的水、電、氣價格。第十條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自治縣旅遊資源的調查和評價。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查和評估的結果,確定自治縣的重點旅遊資源和風景名勝區,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自治縣旅遊資源優勢,積極打造九裏城蚩尤、磨尾山、阿依河、烏江畫廊、玉山古鎮、安子苗寨等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旅遊品牌,建設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目的地。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旅遊資源和風景名勝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重慶市關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管理的規定。第十三條自治縣旅遊發展規劃由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旅遊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程序審批。
旅遊景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空間布局和規劃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並與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相協調,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旅遊專項規劃由自治縣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旅遊景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旅遊景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項目業主組織編制,征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經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自治縣水利、電力、交通、通信、廣播電視、市政等部門在進行規劃時,應當兼顧旅遊發展的需要,涉及旅遊發展環境的,應當征求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第十五條重點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項目業主。
其他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自治縣旅遊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第十六條旅遊資源開發經營者占用土地、林地等資源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鼓勵土地、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以流轉、入股等方式參與旅遊資源開發。